给记者发“监督护照”不如发“法律护照”
(2009-04-16 0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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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时说 |
周明华
云南省高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各级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便利,被采访法院应给予支持、协调、配合,不得阻挠、干预合法采访。云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称,法院此举只是为相关记者提供采访便利,并无经济支持,因此不存在“收买”一说。(4月15日《信息时报》)
果不出所料,由于我国当前新闻监督的法制软环境不够优化,公权力在对待新闻监督的态度与策略上,往往是主观含糊与技术隔离,该新闻一出,旋即引来网友质疑。因为云南高院这一作法,显得有些理想化,根本无法改变当前新闻监督的制度性窘境。即便他们开动脑筋,出台相关保障制度,对新闻监督开启专业程度较高、神秘性较浓的“法门”,并欢迎记者积极“挑刺”,实际上,也无法消除公众心中对目前新闻监督环境疲软的顾虑。
道理很简单,不管是司法机构还是党政部门的其他公共机构,他们的公共执法过程与公共政策出台路径,都理应得到任何公民(包括媒体记者)的监督甚至批评,这是宪法赋予每一名公民的监督权与批评权。公民的这种权利的生成,无需公共机构的任何意义上的授权与“法内恩赐”。事实上,公共机构也无权授予这种局部的人治色彩浓厚的“监督护照”。如果要改善当前监督公权运行的法制软环境,那必须由法律来说话,而非某一部门、某位领导来充当开明人士。
即便云南省高院称这次聘请的14名新闻观察员无涉经济,但我们需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公权人的脑子里,还盛装着“喜听美言、抵制批评”的思维,特别是进入现代民主与法制时代,一些官员依然抱着这种固有思维不放。这从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山东“高唐网案”、太原检方拘央视记者案等,便可窥究里。这反映出,媒体监督的生态环境一直未从根本上改观,公权与媒体之间中立、公开、公正、平等的关系无从谈起。一旦媒体或多或少地与公共机构形成一种利益关联,那么,监督的公正性与实效性便会受到潜在影响。
所以,给记者发“监督护照”不如发“法律护照”。我们要解当前新闻监督困局,需从“由上而下、从面到点”的法制层面入手。当前,如何制度性防范一些地方官员在堵、逼、围各类媒体记者的舆论监督报道上开动脑筋,如何防止一些公权人对公民的言论权的粗暴侵犯,犹显紧迫。实际上,大众媒介是舆论监督工具,它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是为了社会正义、公益、正义之目的,那么它就有可能对一些公权力阶层的某些利益构成损害,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容忍与“宽恕”,尤其是作为相关法律体系的设计者更应意识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