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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否决厅长任命应成为完善制度的触点

(2009-03-29 15:22:36)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时说

周明华

26日下午,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大会。会议关于任命查敏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因38票赞成、21票反对、11票弃权而未通过。查敏,女,1954年10月生,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任河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党组书记;2002年1月任河南省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2009年2月底任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3月29日《今日早报》)

 

我注意到,当天的几大网站上,不少于此新闻后跟贴评论的网友,就如同过年一般心情大好。这不难理解,颇长一段时间以来,网友似乎鲜有让其感到豪迈而欣慰的好消息,他们往往是一觉醒来,跃入自己眼圈、挤进自个耳朵里的讯息,不是公权力私奔,就是食品质量出问题;不是专家抛出的雷人之语,就是矿难、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一句话,网友已被太多的让人窒息的“丑闻”所困。而今,他们终于破大荒地首度看到省人大常委会否决厅长任命的新闻,当然会感到高兴。

 

所以,我们不必先问任命厅长的决定为什么未通过,更该真切地感受到人大票决的强大威力。哪怕查敏最后另有重用,但并不妨碍这起省级人大常委会未通过“厅长任命”的积极而深远的意义。这正如有网友所言:“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威终于‘显灵’”,虽然网友此说显得太过感情色彩,但传达出的却是民众看到各级人大的人事任免权的职权回归后的真实感受。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就是对执政理念和法治观念的最直接体现和保障。而对人事提名任免的履职与监督,更是体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核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大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人大实际政治地位不断提升,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上也逐步得到加强和改进。然而,这种改进的步子尚小,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的常态履职中,仍显疲沓。诸如未任到岗、未免离岗、突击任免、免职复任、异地提升、不依法向人大提交任免议案等,即便是见诸媒体的案例便不少。若加上未见诸媒体的违规任免,估计还不少。

 

特别是一些基层人大常委会在履行人事任免权的程序上,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他们像是被一双无形之手掣肘着,行使权力的过程颇显尴尬和无奈,难有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发挥不力,我们应从《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规中查找主因。该法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但仍有不周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未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达到一定人数可以联合提名;未规定是否可实行差额投票任命;未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确定的推荐人选外投其他人的票。

 

这决定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各级党委推荐的人选,只有“通过”或“不通过”两种选择,没有自掘第三条路径的制度性动力,即人大常委会没有过大的选择空间。所以,我们在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否决住建厅长任命显“威力”感到应有的振奋的同时,更应以此为完善相关法规的意识触点,从而让各级人大常委会从制度层面上在人事任免工作中显示出较强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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