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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滦平以外机构查清“监听门”真相

(2009-02-12 01:16:26)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时说

周明华

日前,有网友发帖称河北滦平县县委书记为了解下属是否对其忠诚、是否有不轨言行,私购设备监听部属电话。10日,该县县委宣传部一名副部长回应称,10日早上,他登陆论坛时发现这个“监听门”的帖子,觉得不可思议,“根本不存在这回事儿,我也是一名干部,我没觉得自己的电话被监听了呀?”他表示,他看完帖子后还特意问过几个领导,“他们都说没这事。”(2月11日《成都晚报》)

   

这名副部长很小心地兜了一个大圈儿,对滦平县委书记是否真的私购设备监听部属电话,以及网友论坛上所发之帖是否违法作假,不但未作出正面的让人信服的回答,反而让关心这一甚为鲜见的“监听门”事件的公众继续纳闷下去。什么叫没觉得自己的电话被监听?自己和几个干部主观上没觉得的事情,并不能证明监听事件就未真实发生。在未有权威部门调查的结论出来之前,这个“根本不存在的这回事儿”只是一种经不起推敲的象征性回应,推太极的痕迹很明显。

  

“监听门”事件这两天早已在网上闹腾得风生水起,网友评论更是一浪高过一浪。我想,不仅是当地宣传部干部感受到“网意”的强劲渗透力,就是事件主角滦平县县委书记,此时恐也是如坐针毡了吧。按理说,作为县委宣传部和其他几个县里的领导,在看罢不利于本地官员公正守法的正面形象树立的网络帖子后,理当迅速向直接领导或更上级的领导反应事件情况,组织相关权威部门查实事件经过,并把握最佳时机将这一公共信息尽快公之于众。这才能以正视听。但颇为蹊跷的是,不仅当事人一直回避,而属下似乎也想让时间去消解掉公众对此的注意力。

 

要知道,这种对公共危机信息听之任之的作法,与现代民主与法制社会快速向前推进的步调不同步。县领导到底监听部属的私人通话没有?如果真的监听了,那可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因为宪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被侵犯,公民通信权理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监听公民的通信情况的行为是侵犯公民的隐私。因为只有当一个人涉嫌违法,在接受司法部门调查时,才能据工作所需使用监听手段。而县委书记不是司法干警,无权以测试部属忠诚度为由,去剥夺公民的通信权。

 

同样,如果在论坛上发帖的这名网民所称的内容纯属个人杜撰,是主观故意去抵毁该县县委书记名誉的泄私愤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对公民的造谣中伤,同样违法,涉嫌构成诽谤罪。所以,不管在各大网站和论坛上广泛转载的这个“监听门网帖”的内容是否真实,我们的相关部门都应尽快跟进,用法律的权威去正面应对。现在由滦平县的相关部门去调查核实已显不妥,为此,我建议由身处事件利益之外的上级部门来调查“监听门”事件,以期公开、公正、迅速地将这起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告诉公众,还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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