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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忠接受大众媒体采访,无悔于之前的先跑行为。我不知北大的许校长对此如何评价?)
周明华/文
范美忠在日前以“自由论”为“先跑”辩白后,这次又拿法律说事,在我看来,甚显力不从心。丢下一个班上的未成年孩子于不顾,自个儿脚下抹油飞身冲出教室,此举真不违反国家法律?显然不是,我国《教育法》虽未对教职员工如何保护学生细化规定,但在《教师法》与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中,对学校教职员工保护学生安全却有明文要求。而“范跑跑”跑出的这一貌似合法身影,其实已跑出了法律的“圈外”。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履行的六个方面的义务。第一款: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第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法律规定老师要“为人师表”,当然不是要老师在一种极端私化的求生意识的拽扯下,不去科学组织学生逃生,打通学生自救的最佳路径,而自己夺路先逃。
“范跑跑”所“师”的这个狭隘之“表”,当然与人性中应具的本能善美不相符,因为他可以抛下学生,甚至可以抛下母亲而自保生命。法律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正在上学授课的范美忠作为班上数十名孩子的精神支柱,他的行为不能首先自逃,而应最大化地去保护这些学生。即便是有害于学生安全的天灾突袭,也应尽最大化的努力去减少危害。地震虽然不能“制止”,但他完全有义务有能力去有效组织学生逃生。
另外我国正在进行修订的1991年9月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章的“学校保护”中共有7条细规。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显然,学校的教职员工无法置身于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之事外。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理精神中,无法容忍教师这种先跑行为。
进一步说,“教师先跑”严重挑战了人格与职业道德。这颇似一艘船于海上遇险,船长应是最后一个离船者。若船长像“范跑跑”那样丢下船上的乘客于不顾,最先跳上救生圈,那么这艘失去掌控的船沉得更快,乘客获救的希望越小。所以,而今范美忠不管是撰文还是在访谈中为人性中的本能作出的申辩都是苍白的。因为范美忠身上体现出的求生本能并非人性中的全部,也非人类惟一本能。向善、向美是一种人性,这样的人性本能是高等动物身上永远夺目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