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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添置“舆论监督”

(2008-04-23 01:50:09)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时说

周明华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据修改的内容将其更名而来的。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另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公开网址www.npc.gov.cn吸纳公众意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健康的头等大事,只有人民身体健康,国家才能发展兴旺。可以说,食品安全的屏障设置越细密,越能体现一个国家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视程度。在当今国际极端重视食品安全的大环境下,该草案的出台是我国加强食品安全领域里迈出的实实在在的一大步。但笔者通读了共计98条内容,却未寻到关于如何促进公共舆论对食品安全的常态监督的法律之影。

   

所幸的是,该法案现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纳民谏,这种顺应时代所需,防范留有未尽事宜的开门立法之举,无疑是法制社会之幸,公民意识之喜。欣然之余,笔者建议,在该法第八章的“监督管理”中添置如何宣传和培育中国公民食品安全意识,以及大众媒介如何及时、动态、公正、透明地舆论监督食品安全的新内容。使舆论监督的这一内容成为执法监督的一种延展和补充,成为公众监督安全食品事件发生的常设屏障和体制。

   

舆论监督的这一社会力量,在当今社会愈来愈成为执政者无法罔顾的一道命题。由于其媒介的公众性、常态性与渗透性,如果嫁接至食品安全监督的现场,完全可以让日常监督瞬间插上舆论的翅膀,因为舆论监督就像阳光足以照射到食品生产与销售的每一个角落。在日本,2003年修改制定的《食品卫生安全基本法》第17条与第18条中,都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的信息透明与构通措施,特别规定政府和媒介要加大力度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性的教育及学习,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深国民对食品安全性知识的理解。

 

在法的保障下,日本企业一旦因违反涉及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媒体披露,除了要遭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制裁外,还会遭到社会舆论及消费者的强烈批评和抵制,极易导致企业破产。如日本著名的雪印食品公司于2002年1月将280吨进口牛肉假冒日本国产牛肉销售。此事被查获后,媒介连篇刊发批评文章,随后更多的消费者跟进谴责,不过两月,该公司便关门歇业了。而两名主要负责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两年半。

 

任何危及食品安全之事,最怕的当然是被依法查处,但其社会纵深影响还只是停留在局部范围内,并未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力量。而一旦违反食品安全事件经媒体及时曝光,必将会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口诛笔伐的局面,那么这些故意违法者要想再次危害食品安全便很难。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面前,政府、媒体、消费者之间,需要的是一种良性的互信和互动,以及互相制肘、互为监督,需要的是信息彻底阳光和快捷传递,只有这样才能让监督力量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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