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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应防范单位将薪金 “缩水”

(2007-11-08 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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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人生

时事评论

周明华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发布征求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

 

这当然是一则利好消息。早在1995年始实施的《劳动法》中,就已规定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制定过一些年休假制度,但囿于种种因素,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的年休办法。特别是包括打工者在内的众多劳动者的年休办法。所以,国务院的这一细则规定,既顺应了全球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又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

 

但再好的法规也离不开好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的全力跟进。假如一些企业特别是私企不执行带薪休假咋办?或者说,我们如何阻断一些企业变相“减薪”从而打折执行带薪休假的路径?为此笔者有两点建议:其一,进一步廓清带薪休假是每一名劳动者的权利,而非部份劳动者的特权。因为当前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或许执行此办法问题不大,实际上他们也早就在《劳动法》施行之初就跟进了天数不等的“带薪年休制”;而一大批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外资及私企,几乎都在变着戏法地拒收着这张“带薪休假”的法律单子。

 

可以这样说,带薪休假对政府公务员等吃财政饭的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但对于大多数处于最底层的普通劳动者来讲,只能是常驻胸口的一种美妙奢望罢了!对众多普通打工者来说,现在根本还不是什么带不带薪休假的问题,现在让他们紧张得打颤的问题是,你休假可以,老板就会顺便“休”了你。这不是劳动者本人权利意识的不复苏,不知道去争取自己的休假权,而是当前就业饭碗的“供需失衡”,所带来的一种劳动者惧怕失业的疼痛感。

 

所以,我们应细化如何惩治这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特别是制定强制性带薪休假的可操作性办法,做到奖惩分明、不折不扣。对拒不执行带薪休假的所有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带头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带薪休假的单位特别是私企给予及时的奖励,以此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实施。而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应进一步监督《劳动法》和“国务院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带薪休假”的执行情况,切实履行起呵护好公民劳动、休息权的职责来。

   

再者,我们必须有防范一些单位打折执行带薪休假的应对办法。目前包括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大部分企业,均实行了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劳资制度,往往是基本工资不过区区几百元,而将一大块工资与工作绩效和工作量挂钩。如果单位以休假无工作量,不发或打折发放绩效工资,势必造成职工看在钱的份上主动放弃休假。所以,我们应防止单位在执行带薪休假时将薪 “缩水”的行为。技术不难操作,比如可考虑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办法核发休假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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