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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只能播两月半”里晃动着违法之影

(2007-02-27 19:05:44)
分类: 杂文杂音

“选秀只能播两月半”里晃动着违法之影“选秀只能播两月半”里晃动着违法之影“选秀只能播两月半”里晃动着违法之影眼泪汪汪处见真情(中);超女张含韵(下);超女张靓颖(上)

 

 

周明华

今年的选秀活动又将遭遇一道“紧箍咒”,广电总局将限制全国范围内海选的选秀活动的播出时间。去年三大选秀节目在进入全国总决赛后纷纷靠拖延时间来一较高下,活动时间都在四个月之上,“超女”的周期最长,主办方凭此不仅增加收视率,还赚取大把短信费。于此,广电总局已下文规定:选秀类活动的播出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半月。(2月27日《东方早报》)

     尽管我对嫁接美国的最大选秀节目,超女之鼻祖的《美国偶像》的当前国内的电视选秀节目不太感兴趣,甚至在其恣意煸情与狂“煸”广告如火如荼期间,还真切地讨厌过。不过,相比这两年来,以行政主管者姿态出现的广电总局为代表的“精英意识把握者”们,弄出的有如雨后春笋般的种种“禁令”,更能生出一股无法抑制的“厌”情来。诸如“超女让年轻人中毒”“电视黄金时段须播主旋律”云云。

     这次行政箍定播出时间,不仅是广电总局躬身于电视的一种“娱乐精神”,而且货真价实的是将行政之手伸至节目现场。这种行政行为,或许是勤政,却非善政。因为,何以是两个月半,不是两月或三月?这个量化指标依据哪条硬杠杠评估而出?选秀式的平民娱乐有害吗?害于何处,何以有害?真有害就停播,无害则放开自存。这里一拍脑门就弄出个不伦不类、不清不白的两月半的“硬时限”,的确除了让人感到费解之外就只剩下让外人笑话的成份矣!

     而且,这种“管家婆式”的行政行为,还涉嫌违宪和违反《行政许可法》。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而第47条同时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由此可以窥出,作为管理机关的广电部门出台行政措施,理应尊重大多数公民的艺术审美取向,敬畏他们之文化活动的自由选择。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起的《行政许可法》可谓将制定政策如何尊重民意进行了细化。该法第5条称,“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19条规定“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举行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很遗憾,不管是之前的“强推主旋律”还是今天的“只播两月半”均未迈过听证这一道关。

实际上,文艺复兴,理应是百家齐鸣,百花齐放。多元化时代更需要文化多元化。文化多元化的社会里,公民的审美价值追求需要充分的尊重和宽容。随着人们智识与时代的发展与转型,文化娱乐的多元化也必将次第盛开。在这样语境下,作为行政管理者,大有可为的是从格调和导向上合理而合情地引导,对非法攥利或泛滥的广告进行有效监管。这样才能为社会大众文化提供一种宽松而理性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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