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具体裁判:
——>具体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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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阜林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A证律师,法律硕士,十多年的法律职业资历,在全省办理多起疑难案件,具有国企和民企法律顾问经验,并持有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在刑事辩护、公司、房产、地产、工程、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 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律师服务。联系电话: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15193185693(兰州·河东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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