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月1日之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未予公告,影响担保的效力吗?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继续有效。
2、2021年1月1日之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未予公告,影响担保的效力吗?
答:担保无效。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虽有公告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影响担保的效力吗?
答:若债权人是善意的则有效。
4、接受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保,需要审查公告吗?
答:控股子公司需要审查。
5、接受境外上市公司担保,也需要审查公告吗?
答:一般审查,也有例外。
6、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仅发布了担保额度预计公告,而非逐笔公告,影响担保的效力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7、接受上市公司担保,能不能先签担保合同,再补发公告?
答:视债权人是否善意;若善意,合同生效在公告之后,而非签订之时。
8、上市公司自己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也需要公告吗?
答:不需要。
9、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发布了公告,债权人还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决议吗?
答:债权人还是要从形式上予以审查。
10、上市公司发布外担保的公告,对公告的具体内容有要求吗?
答:一般分四部分,详情查看原文。
李阜林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提供律师服务。联系电话: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