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取机动车行程轨迹申请书
申请人:李阜林,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30797905。
申请事项:申请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或委托公安机关调取甘XXXXX3和甘XXXXX7两辆面包车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的行程轨迹。
事实与理由
就W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院,贵院已经立案。一审认定W涉嫌犯罪的唯一证据是将甘XXXXX3和甘XXXXX7两辆面包车于2019年6月在车管所登记变更到C名下;而证据显示的情况是W早在2014年和2017年用于抵债将以上车辆交付C,根据《民法典》224条之规定,以上机动车辆自W交付C之日起就属于C所有,在2019年将登记变更至C名下,只是为了公示而办理的程序性事务,并不影响《民法典》224条规定的自交付之日起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属于C的事实。
因此,以上机动车辆早在(2019)甘XXXX执XXX号执行裁定书之前已经完全属于C;若调取核实机动车的行车轨迹与C本人完全一致,便能进一步证明以上机动车一直属于C所有。
鉴于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进一步证明一审定罪量刑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审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完全错误;申请人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或委托公安机关调取甘XXXXX3和甘XXXXX 7两辆面包车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的行程轨迹,可以帮助贵院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司法判决。
特此申请。
此致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阜林律师
2020年2月1日
李阜林,法律硕士,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开拓律师业务。联系电话:15193185693、13830797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