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属于劳动而非债权债务纠纷经典案例(三)

(2020-05-11 09:01:47)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民终1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康美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工业大道3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147753508。

法定代表人:黎永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彦,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件荣,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康美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件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借款协议书》,并且约定员工何件荣连续工作满五年即免除其还款义务,可见该笔借款是用人单位康美公司为维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而给员工何件荣的激励措施及福利,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产生,有别于平等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康美公司的起诉。

康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康美公司与何件荣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借款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二、《借款协议书》中“何件荣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工作满五年可免除其偿还借款的义务”的约定,是双方约定免除何件荣偿还借款的条件,不能扩大理解为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企业借款给员工的行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职工的福利。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福利是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而设立,具有特定的范围和指向性,不能扩大理解企业给予员工的帮助和鼓励措施都是福利。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8)粤0705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美公司与何件荣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涉案《借款协议书》,约定由康美公司借款158000元给何件荣用于购买汽车,何件荣连续工作满五年即可免除其还款义务,是一种附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情况的特殊福利待遇,是雇主对受雇员工的激励措施,有别于平等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协议依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故本案实质仍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即劳动争议案件需经过劳动仲裁裁决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康美公司在未经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下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上述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康美公司的上诉没有合法理据,本院对其上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煜文

审判员  陈汉锡

审判员  马健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娇月

书记员赵苑芳

李阜林律师,专长于房地产、工程、公司、刑事业务,并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金融、互联网、行政、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交通、保险、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 • 西北五省),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 •全国区域)。WeChat:LFL21th。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