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18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沙水)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危五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田,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田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9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迪尔公司申请再审称,1.爱迪尔公司与周田解除劳动关系系因周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非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更不是为了促成诉讼款项返还条件的成就而故意解除劳动关系。2.二审法院将爱迪尔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周田需否返还福利待遇借款的先决条件,缺乏依据。3.爱迪尔公司已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向周田支付赔偿金,周田应根据《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向爱迪尔公司返还福利待遇借款。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福利待遇纠纷,根据爱迪尔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涉案《借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合双方在《借款协议书》约定周田在爱迪尔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这一条件成就时涉案款项转变为赠予等内容,二审法院将涉案款项定性为爱迪尔公司预付的特殊福利待遇,并无不当。2.双方约定,周田自借款之日起在爱迪尔公司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的,无论周田自行离职还是被爱迪尔公司解聘,周田应在离职前或离职之日起5日内返还涉案款项给爱迪尔公司,爱迪尔公司不收取利息,逾期未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收利息。上述约定虽未明确被爱迪尔公司解聘是否应排除违法解聘的情形,但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爱迪尔公司与部分劳动者签订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条件成就时涉案款项转变为赠予的《借款协议书》,目的是激励员工能长期、稳定、高效地为公司服务。如果爱迪尔公司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解聘劳动者并要求返还款项,则会损害劳动者利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借款协议书》中的“解聘”应排除违法解聘的情形。3.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爱迪尔公司违法解除与周田之间的劳动关系,故本案不符合《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返还涉案款项的情形。因此,爱迪尔公司主张周田返还涉案款项并支付利息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
李阜林律师,专长于房地产、工程、公司、刑事业务,并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金融、互联网、行政、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交通、保险、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 • 西北五省),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 •全国区域)。WeChat:LFL21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