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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致人死亡,“道歉”还需“责令”?

(2011-09-27 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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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拆迁

长春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违法强拆致人死亡一案发生后,除了对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外,监察部还责令长春市政府向吉林省政府并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令长春市市长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

在“新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长春市置法律禁令于不顾,采取暴力、野蛮的方法拆迁并致一人死亡,有关责任人除了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外,的确需要向全市人民道歉,向法律道歉。但是,这样的道歉竟然还需要上级部门“责令”,着实让人震惊。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责令道歉”并非法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应当是一种基于道德、良知主动作出的回应。发生这样的事情,道歉并不能解决问题,但是道歉能够让公众感受到政府正视错误、勇担责任的态度,也能赢得有效处理事件、重塑政府形象的主动权。多年前,同样是在吉林,一个百货大楼发生火灾,致多人伤亡,时任吉林省省长洪虎第二天在《吉林日报》头版向全省群众道歉,获得全国媒体的高度赞扬,而事件最终的处理也非常顺畅,并未留下多少负面影响。

可是,这样的道歉必须是第一时间的,是主动的,被“责令”的道歉给人一种心不甘情不愿的感觉,即使你讲得再诚恳,也不会产生应有的效应。我们很遗憾地看到,事件发生后,长春市似乎并没有道歉的氛围,人们在《长春日报》头版头条看到的是一条“1800名村民终圆大桥梦”的好消息,拆迁事件被挤到了第八版,标题是“监察部等四部门查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事件”,全然不提本市发生的这一骇人听闻的野蛮拆迁。如此低调,到底想隐瞒什么?还是不敢或没有勇气面对公众和媒体的责问?

也许是迫于上级部门“责令道歉”的压力,也许是这样的道歉的确需要好好斟酌、认真准备一下,在今天下午1718分,人民网终于有了长春市政府市长崔杰向全市人民道歉的消息,同时,还对3名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处理。可是,这样的道歉到底是对公众负责的应尽责任,还是对上级负责的政治责任?

道歉只是一个开始,也只是一个形式。重要的是,道歉之后,长春市政府应该反思,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件?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政府在所谓的“发展”和民生保障之间究竟该怎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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