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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昭通市感情纠纷再审杀人案件杂谈 |
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新华网)
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引发公众广泛争议的李昌奎案终于尘埃落定。再审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从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那一刻起,这个结果就已经定下来了。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无异,强奸、杀人二罪的认定也没有任何不同,仅在量刑上的表述出现差异,即因“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成有副院长的“标杆论”就这样被推到了,但推倒的不仅仅是一个高院副院长的论点,更是法治的脸面和公信。
然而,这一番折腾留下的,不仅是一个拍手称快的死刑判决,而是对现行刑事司法政策的深深思考。公众的“围观”对本案的最终结果有着重要影响,但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要以“围观”的程度来左右,那么法治将真的会遥遥无期了。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的司法到底要树立怎样的标杆,如何在依法治国和反映民意之间找到平衡。
本案再审的确是顺从了民意,但这种顺从并非像一些专家所言违背司法程序,影响司法公信。因为程序公正也是相对的,就目前的司法状况来讲,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中,程序优先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在中国司法语境下,公众对实体公正的期望更高。况且,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受制于民意压力的痕迹太明显,让人对司法独立产生质疑罢了。法治顺从民意,无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因为很多时候,民意是非理性的,但李昌奎案反映的并不是法治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而是微观司法、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民意的关系问题。结果并不是法治顺从了民意,而是民意纠正了司法。从案件本身来看,李昌奎连杀两人,而且其中有一个三岁的儿童,并有强奸行为,这样罪大恶极的犯罪,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判处死刑才是正确的量刑,才是依法司法。二审改判死缓实际上是法院对死刑政策的教条式理解所致,所幸,这种理解的严重后果已经得以纠正。
本案的确具有“标杆”意义,是死刑政策适用尤其是“少杀慎杀”理解上的标杆。从近几年最高法院公布的死刑案例来看,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又有自首情节的,不杀的居多。死刑案件都需要最高法院核准,也许是公布案例的导向作用,也许是“核准率”考核的压力,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感情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往往不判处死刑。但问题是,在“感情纠纷”的认定上标准不一,何为感情纠纷?对于这样一个非法律概念,要用法律的思维去把握,感情纠纷要以感情的存在为前提,提亲不成便杀人、女方不同意恋爱便杀人等情形,与普通的杀人案件相比,情节更严重,性质更恶劣。如果还用简单的“感情纠纷”来理解和处理,显然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以此为由不给予公正客观的判决,对法治是一种伤害,对公众的情感也是一种伤害。说到底一句话,千万别让所谓的“感情纠纷”变成杀人犯的免死金牌,或许这才是李昌奎案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