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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的调解结果

(2008-10-27 07:13:16)
标签:

法律

原告

法官

本金

卷宗

村官曹朝

驻村任职

三农工作

本洋

杂谈

分类: 2004-2007三年驻村扶贫日记

    博主提示:无奈走进尤溪县法院》,其实,他们当时认为来查封本洋山场之后,我们会乖乖地到县法院交款了是,甚至他们可能还认为谁知碰到我这个软硬不吃的“硬骨头”,特别是当我指出当年施工的劣质和造假时,他们虽有些心虚,他们知道已经过了追诉期是不怕的“看你们几个没权没势的小老百姓村官能怎么着?”。既然走进了法院,就的必须把问题解决了,如果这次再不解决,恐怕日后村子的负担深重。从这件事中,体悟到官不在大小,只要忧民为民就好。

 

 

 

驻村任职工作黑匣子(178)

 

2004年8月27日,星期五,阴雨,T25℃

 

    尽管原告今天没有来,但陈开x法官说,这不影响今天的协商调解,昨天到溪尾查封本洋拍卖山场是已经得到了消息有意安排执行的。其实,这不叫庭外调解,用“庭外调解”是在朦我们的。

    陈法官拿来卷宗一边让我看一边告诉我,当年本洋支付了9700元,还欠19268元,其中,安装费17450元,维护费1818元。之后,本洋并没有认真执行本案判决,所以,原告就每两年到法院催法院执行一次,包括这一次,已经3回了,现在卷宗显示,本洋拖欠原告本息加法院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等,共计26211.50元。其中——

    1、最初案件的本金为19268元,拖欠2年后,本加息为22490元,

    2、本加息之后到下个执行年度就为本金22490元,加息4522元合计为27012元,

    3、原来的本息金到今年执行又转变成本金27012元,加息2899.50元合计2911.50元。

    我告诉法官:当时村干部也与原告商量分期支付所欠,只是没有写下文字为凭。去年底,原告池良星自己到村子里讨要时,又付给他3700元。

    陈法官说:没有通过法院执行不算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本洋确实支付法院可以认定。

    我说:这就说明本洋村始终在履行自己的分期支付的承诺,只是支付能力有限,而法院,每次把上个年度的本息金合并到本年度作为本金执行,是不妥的。

    我提出:既然本洋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履行自己的承诺,法院不应该帮助原告利滚利地执行本金,而是应该回到最初的本金上即17450元,其中有一次执行庭执行时没有支付外,可以计算利息4522元,这样合计为21972元,原先卷宗里记录的维护费1818元,不应该计算在内,因为合同规定是免费维护的。如果法院执行庭想在今年内办结的话,就按照这个方案执行。

    陈法官说:执行多少,怎样执行?你们与原告方商量就可以了。

    法官这么暧昧地一说,其实就是在支持原告,实事也是在支持原告。所以,

    原告方代表说:我做不了主,要打电话问哥哥(原告)。

    原告在厦门打工,电话又接不通。

    陈法官帮着对方说:把去年支付的3700元计算在内,本洋还欠26211.50元,要不,叫原告方利息少算点,怎样?

    我问:少算多少?

    原告方代表:零头不算。

    我说:那就是6211.5元不算了。

    虽然这是调侃的一句话,但我确实希望对方接受我的调侃。能村子里省多少算多少。

    原告方代表:是211.5元。

    我说:本案是以万元为计算单位的。当然是万之后都算零头了。

    陈法官:少算3000元利息,怎样?

    我与到场的两个村主干商量后同意法官的意见,对方的姐夫也做主同意。法官说,两天后,本洋村带着现金和去年支付3700元凭据再到法院一次性办结。

     其实,这个结果我是不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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