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到底符不符合常识?——北京大学姚洋教授雷人观点批判
(2022-12-22 18:27:57)
标签:
财经 |
劳动价值论到底符不符合常识?
——北京大学姚洋教授雷人观点批判
关柏春
近期,北京大学姚洋教授发表了《尊重常识是战胜经济挑战的前提》这样一番演讲,他的观点很是雷人,因而就被广泛传播了。他列举三个例子说明,“不符合常识的经济理论贻害极大”。他所列举的第三个例子涉及“劳动价值论”,他认为“劳动价值论”“不符合常识”。
这篇演讲的前面有一个“题记”,说明了演讲的出处。我现在把这个“题记”的原文照录如下:2022年11月24日,北大国发院承泽论坛第10期“中国经济的新征程与新挑战暨《经济的常识》悦读会”在线举办。北大国发院院长、BiMBA商学院院长、南南学院执行院长、《经济的常识:中国经济的变与不变》作者姚洋教授做主题演讲,并与《财经》杂志主编、《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主编何刚对话。本文根据演讲内容整理。
我觉得,对于这篇演讲应当高度重视,因为他的观点既相当雷人,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了客观地评论姚洋教授的观点,我们还是把他的原文照录如下吧。他说道,“第三个不符合常识的理论是劳动价值论。我们的常识是,要生产就一定要有劳动和资本,以及其它生产要素投入。尤其是资本,没有资本的前期投入就无法生产。然而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资本和其它要素都不创造价值,如果资本拿了收入就属于剥削。如果按这个理论去做,其结果一定是抑制资本积累。如果现在还有人提倡劳动价值论,可能就会吓跑中产阶级和有产者。这也是一个不从常识出发而构造的理论,最后会严重阻碍经济发展。”
是的,现在的主流经济学确实是堕落了!连最基本的现实问题都不能做出科学的说明,它们不仅不能科学的说明现实,反倒恰好与现实相冲突了。
那么,其原因是什么呢?
姚洋教授的意思是说,坚持劳动价值论就与现实相矛盾。但是,我认为这恰好是他错用了劳动价值论所造成的结果。
姚洋教授的观点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经营劳动创不创造价值,资金收入到底是怎么来的?下面我们就分别做些分析和评论。
其实,他的第一个问题的实质是,坚持劳动价值论与企业家获取收入是否相矛盾?我以为,姚洋教授的观点是他在错判了现实关系的基础之上所得出的结论,他所谓的问题与劳动价值论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在他眼里,今天的经营者还不是劳动者,也不创造价值。我以为,这样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我以为,今天的经营者就是劳动者,也在创造价值;他们所得的利润,不过就是他们的经营管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已。(参见拙作:《企业家收入的决定和形成》,《长春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是的,在《资本论》中,资本家已经把管理责任委托给职业经理人了,他们自己则脱离了管理活动,完全靠剪息票生活,他们已经成了社会的累赘,已经成了“多余的人”。(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6页)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情况则恰好相反,这里的经营者不仅不是多余的人,而且还是稀缺人才,他们不仅能够创造价值,而且还能创造较多价值。
请问姚洋教授,你认为华为公司的领导人任正非是多余的人吗,他就不创造价值吗?你认为带领帮工炒瓜子卖的年广久是多余的人吗,他就不创造价值吗?
要知道,马克思主义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叶。那时候,工业革命已经完成,资本主义矛盾已经充分暴露出来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企业纷纷破产,银行接连倒闭,劳动者则纷纷失业并且流离失所,劳动人民已经无法生存下去了。于是,比较发达的国家纷纷爆发了工人运动。马克思主义就是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马克思在继承古典经济学家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证明了劳动二重性理论,分析了商品的两个因素,进而提出了劳动力商品范畴,证明了剩余价值理论,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这样就为唤起无产阶级进行剥夺剥夺者的革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马克思就生活在那个革命的年代,他就是为了指导无产阶级革命才创造他的理论的。但是,今天还是那个时代吗?不!我们今天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已经进入后工业时代了,我们处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正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请问姚洋教授,你怎么能把马克思从那个时代得出的革命结论简单照搬到我们今天的经济建设中来呢?
否认经营者是劳动者,否认他们的经营管理劳动也在创造价值,这是不正确的。
另一个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投资人获得的股息、利息等等资金收入是怎么得来的,获取资金收入与劳动价值论相矛盾吗?
姚洋教授认为,拿了资本收入就属于剥削,坚持劳动价值论与现实相矛盾。但是,我以为他的这个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着投入资本而取得股息或者利息收入,那是无偿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那是剥削收入。毫无疑问,这样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收入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今天已经处于社会主义社会,面对的是社会主义现实,这里的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关系已经根本不同了。这里的根本性区别就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投入资本的基本上都是资本家,而不是劳动者(在当今时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些劳动者也参与投资了,这个问题就应另当别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则相反,这里投入资金的基本上都是劳动者(面对今日现实我主张使用“资金”范畴,而不使用“资本”范畴),而不是资本家。面对这样的新情况,把传统的观点照搬到今天的现实就是不正确的了。我以为,面对新的现实我们应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并做出全新的理论概括,认识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嘛!
很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很多劳动者都参与投资了,他们购买了股票或者参与了储蓄,等等。然后,就获得了一些股息、利息等资金收入。从表面看,资金收入同由资金带来的,因而就会使人感觉资金创造了价值。但是,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可以肯定,资金并不创造价值。但是,劳动者投入资金是有意义的。那么,劳动者投入资金有什么意义呢?我们都知道,人们想要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想要创造价值,那就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在这里,个人占有一定的物质生产条件(物质生产条件的价值与人工成本的比值)叫做资本的有机构成。经验说明,劳动者占有的生产资料越多,资本有机构成就越高,生产力水平就越高,因而在单位时间内就能创造出较多的价值。所以,劳动者投入资金之后就提高了自己的资本有机构成,从而就提高了自己的劳动生产力,从而就能使自己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可以说,劳动者通过投资所获得的资金收入就是由于投资,由于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而多创造出来的那部分价值。毫无疑问,资金并不创造价值,物质条件也不创造价值,所以这里的较多价值就不是由资金创造的,也不是由物质条件创造的,而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在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下,谁创造得多谁就应当多得。在现实中,劳动者凭着投入资金就获得了股息、利息等收入,而且投入越多收入也就越多,资金收入与资金投入是成正比的,这也就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从表面看,劳动者投入资金就得到了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似乎是由资金带来的,但这终究是事物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则是劳动者所得的资金收入还是由他的劳动创造的。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通过投入资金而领取股息或者利息,实际上是领回了自己的劳动成果,所以这样的资金收入就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当然,它与直接的劳动收入还是有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说它从属于劳动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参见拙作:《“按资分配”性质新探》,《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为了使我们的说明更加具体,我就举例做个说明吧!
比如,我和赵师傅一同参加了铺设电缆的工程。我们分别挖掘电缆沟,工程方按每延长米2元的标准支付劳务费。赵师傅投入一笔资金,花了十万元钱买了一台掘沟机并且开着掘沟机上工地了,每天可以掘沟500米。我没有投资,只是拿了一把铁锹就参加工程了,每天只能挖掘100米。按照施工进度付酬,赵师傅一天获得了收入1000元,而我只得到了200元,他一天比我多得了800元。那么,他多得的这个800元是怎么挣出来的呢?我认为,还是他的劳动创造的。表面看,他投入资金了,买了掘沟机,因而收入就增加了,但是资金并不创造价值,掘沟机也不创造价值,不过他投入资金购买掘沟机还是有意义的,其意义就在于他使用掘沟机就提高了他的资本有机构成,从而就提高了他的劳动生产力,从而就能使他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他的较多收入,从表面看好像是因为投资了,好象是由掘沟机带来的,但这只是事物的表象。就其实质而言,他的较多收入还是由他的劳动创造的。
当然,上面所举的事例比较简单,劳动者自己购买了机械设备,投资之后直接就改变了他自己的劳动条件,这是很显然的。但是,现实中的投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有些把资金投给了企业,有些则存入了银行。如果投给了企业(购买了企业的股票),那就改变了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如果那样的话个人投资与个人劳动条件的改善就没有明显(直接)的关系了;如果存入了银行,那就根本看不到资金使用到哪里去了,与自己劳动条件的改善就完全没有关系了。但是,无论具体现象如何错综复杂,就其本质关系而言,还是应当说劳动者投资就改变了自己的劳动条件,从而就能使自己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
由此可见,投资者获得资金收入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与劳动价值论并无矛盾。
那么,这是不是说今日天下就太平无事了,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呢?不,现实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还是非常突出的。这些年来,通过改革开放我们的经济发展了,财富增长了,生活水平也提高了。但是,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问题。有些人是通过勤劳苦干,努力拼搏而致富的,而有些人则是通过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输送利益,化公为私等等手段而一夜暴富的,还有些人是通过偷税漏税,走私贩毒,掺杂使假,坑蒙拐骗等等手段而一夜暴富的。
对于勤劳致富的,我们当然应当鼓励和支持,但是对于那些通过违法违规等手段致富的,就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了。然而,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制度来解决,应当通过调整政策或者调节利益关系的方式来解决。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问题也是应当高度重视的,即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比如,平均主义问题,差距悬殊问题,国企垄断经营的问题(他们自己维持着高工资,高福利,却不允许他人参与竞争。比如,电力行业抄表工年薪十万),劳动者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过低等等问题(以及延长工时,克扣工资等等违法问题)。我觉得,所有的分配问题都需要通过劳动价值论来解决,而且可以肯定只有通过劳动价值论才能解决问题。很显然,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无非就是谁的劳动价值更多一些,谁的更少一些,多多少,少多少的问题。其问题的实质是,工资与劳动相脱钩了,该多得的不能多得,该少得的也没少得。要想解决问题,关键是要使劳动的价值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该多得的就应多得,该少得的就要少得。我们都知道,价值需要通过市场实现,市场天然就具有评价劳动价值的功能,通过市场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很显然,价值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得到比较客观的评价,充分开放的市场是劳动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的客观经济条件。所以,为了使劳动的价值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就应当充分开放市场,从而充分发挥市场的评价功能。这样,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从而就能解决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了。
很显然,分配问题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得到解决,也只有劳动价值论才能为解决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包括说明劳动的价值也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的)。(参见拙作:《简论劳动的价值》,《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但是,这也不是说通过市场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我的意思是说,通过市场分配方面的基本问题(即一次分配问题)就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在此之后还会有些问题。市场能够解决基本的分配问题,但市场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市场在解决基本分配问题的过程中还会引发一些偏差性问题(市场会有放大效应,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这些问题就不是单纯依靠市场所能解决的了。比如,普遍的社会保障问题,公共产品的均等化问题,等等。经验说明,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实施“五条”来解决(即二次分配)。这里所说的“五条”指的是:累进所得税制度,高额遗产税制度,现代劳动法,现代工资法和社会保障制度。很显然,前两条是不断地分配富人财产的制度,后三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通过市场解决了基本分配问题之后,偏差性问题就需要通过完善和实施“五条”来解决了。
这样,既能使那些成功的企业家和各行业的能人先富起来,并继续努力经营,同时又让他们为社会做出较大的贡献,之后就能照顾到那些遇到种种困难的人们,让大家都能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就能推动社会健康的发展。
上述分析说明,如果按照姚洋教授的主张,坚持劳动价值论,同时又认为今日企业家都不创造价值,他们所得的收入都是占有了他人的剩余劳动,他们占有的财富都由他人的血汗积累而来,那确实就会象姚洋教授所说的那样把企业家们给吓跑了,这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但是,这是什么问题,是理论错了,还是把理论用错地方了?
我以为,应当把劳动价值论用于解决现实中的分配问题,这样才算把劳动价值论用到该用的地方了!相反,象姚洋教授那样坚持劳动价值论并说明企业家都是剥削者,那他就把理论用错地方了!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不同的社会阶段会发生不同的矛盾,因而就会产生不同的问题。不管任何理论,它都是在一定社会阶段为解决一定现实问题而产生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就会面临不同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也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毫无疑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所以我们就必须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是,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我们就要针对不同的问题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在革命年代,从劳动价值论出发直接就可以得出革命的结论;而在当代的建设时期,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就会得出崭新的结论,就可以解决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我们觉得,运用理论必须从现实出发,这样才能客观反映一定阶段的实际,才能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但是,姚洋教授却相反,他完全无视社会的发展进步,完全错判了形势,结果就错用了理论,并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结果就使劳动价值论与现实相冲突了。毫无疑问,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现实就能解决现实问题并推动社会的进步,相反,如果把革命结论用错了地方那就会帮倒忙,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理论还是那个理论,关键在于如何运用。
那么,请问姚洋教授,你的用法是否符合今天的现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