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意义(修改稿)——兼与黄少安教授商榷
(2022-10-15 18: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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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意义(修改稿)
——兼与黄少安教授商榷
关柏春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黄少安教授发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意义》一文(《人民日报》2022年8月15日),主张坚持劳动价值论,并认为只要坚持劳动价值论就能解决现实中的分配问题。对于坚持劳动价值论我是赞同的。但是,他主张坚持劳动价值论就能解决现实中的分配问题,我是持有疑问的。我以为,现实与他的主张恰好相反。残酷的现实是,我们一直都在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是现实中的分配问题并未解决,什么平均主义问题呀,还有什么差距悬殊问题呀,不是照样存在吗?劳动价值论还是那个劳动价值论,坚持几十年了都不解决问题,怎么到黄少安教授这里就能解决问题了呢?
现实中的分配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了,我们应当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但是,仅仅坚持劳动价值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究竟如何才能解决问题,这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现实中的分配问题
为了切实有效地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现实中来吧,看看分配方面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在分配方面造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问题,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妨碍了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意识到了分配方面的问题,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开放分配方面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倒还更加严重了。在计划经济时期,仅仅就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问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平均主义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倒又发生了差距悬殊的问题。
其实,所有的平均主义、差距悬殊等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在现实当中,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已经成了非常突出的问题。
二、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并不解决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呢?
我以为,现实中的分配问题,所谓的平均主义、差距悬殊等等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工资与“劳”相脱钩了,偏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要想解决问题,就要使工资与“劳”相挂钩,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那么,如何才能使工资与“劳”相挂钩,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呢?很显然,解决分配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劳”的计量问题,因为只有解决了“劳”的计量问题才能使工资与“劳”相挂钩,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否则,解决不了“劳”的计量问题怎么可能使工资与“劳”相挂钩,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呢?
进一步的问题是,“劳”的计量问题如何才能得到解决呢?这就涉及如何理解劳动价值论的问题了。
我们都知道,马克思通过一生理论钻研所获得的两个伟大发现是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论,它们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内容和基础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和理论基础。
按照通常的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内容实质就是“劳动创造价值”,或者说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所谓的计量“劳”,实质就是计量劳动创造的价值。
但是,在现代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中劳动创造的价值都凝结到成套设备或系列产品中去了,而从成套设备或系列产品中计量某一个别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做不到的。比如,汽车公司的成千上万劳动者合作生产了一系列汽车。可以肯定,集体劳动成果的价值是可以计量的。比如,一辆汽车价值多少,一系列汽车价值多少,都是可以计量的。但是,分配问题面对的并不是劳动者集体的利益问题,而是每个个别劳动者的利益问题。那么,某一个别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怎么计量呢?汽车是由成千上万劳动者合作生产的,你从这一辆汽车或一系列汽车当中能计量出某一个别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吗?不能,价值无法直接计量,从某个汽车或系列汽车当中计量某一个别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做不到的。
既然是这样,怎么可能使工资与“劳”相挂钩,从而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呢?
应当肯定,坚持劳动价值论并没有错。但是,主张坚持劳动价值论就能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就有问题了。毫无疑问,劳动价值论是不能否定的。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个别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无法直接计量的,因而也就无法使工资与“劳”相挂钩。既然是这样,怎么能说坚持劳动价值论就能解决问题呢?
现在看来,仅仅坚持劳动价值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些年的经验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三、只有证明“劳动具有价值”才能解决问题
但是,这也不是说现实中的分配问题就无解了。经验说明,市场天然就具有计量“劳”的功能,通过市场“劳”就能够得到相对准确的计量,从而就能使工资与“劳”相挂钩,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那么,通过市场计量的“劳”到底是什么,是劳动创造的价值,还是劳动具有的价值?为什么通过市场就能解决“劳”的计量问题,从而就能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呢?通过深入的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在进行等量劳动交换,而且采取了等价交换的形式,这就表明个人劳动是具有价值的,而且已经客观地表现出来了!很显然,通过市场计量的是劳动具有的价值,而非劳动创造的价值。请注意,“劳动具有价值”与“劳动创造价值”的意思是根本不同的,“劳动创造价值”是传统的理论观点,而“劳动具有价值”的观点则是我们从今日现实中新发现的。尤其应当指出的是,个人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法计量的,而个人劳动具有的价值则是可以计量的。现在看来,只有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出发进行理论创新,证明“劳动具有价值”,并且说明只要通过市场价值就能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这样就能解决“劳”的计量问题,并使工资与“劳”相挂钩,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了。
由此可见,认识和证明劳动具有价值是解决现实分配问题的关键,甚至可以说一旦认识并证明了劳动具有价值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就是极其简单的了。
回头看,改革开放那时候我们仅仅就是认识到了问题,但却并未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市场经济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肯定劳动具有价值并通过市场实现劳动的价值才能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
四、劳动价值的证明
肯定劳动具有价值就能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但是证明劳动具有价值却并非易事。
万事开头难,理论创新尤其难!但是,社会需要是一种强大的力量。一旦社会需要,再难的理论命题都能被证明出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需要就业,企业需要招工,通过市场他们就直接见面了。然后,双方还要就劳动工资、岗位职责、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等问题进行讨价还价、谈判协商,如果双方都接受了对方的条件,也都满足了对方的要求,还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双方就算建立起了劳动交换关系。其实质就是,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其简单的表达形式就是,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可以肯定,它与马克思曾经分析过的“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意义是一样的。(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7页)马克思通过对于那个等式的分析就说明了商品的价值,我们通过对今天这个等式的分析就能说明劳动的价值。
很显然,劳动的价值是通过价值形式相对地表现出来的,我们也是通过劳动的价值形式才发现劳动的价值的。在这里,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就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其中,个人劳动处于等式的左端,采取了相对价值形式,它通过货币工资相对地表现了自己的价值;货币工资则处于等式的右端,采取了等价形式,它只是作为表现劳动价值的物质材料。总而言之,个人劳动的价值通过货币工资的形式就相对地表现出来了。
在现实中,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都具有某种特殊性,都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比如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等等;但是它们却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各个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都能领取货币工资,比如赵木匠每天领取100元工资,钱瓦匠每天领取100元工资,孙技术员每天领取200元工资,李总工程师每天领取300元工资,等等。这就说明,个人劳动的具体形式虽然都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当中都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货币工资不过就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那么,这种等同的东西是什么呢,或者说货币工资所表现的内容实质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抛开个人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那么它们就不再具有形式的差别,而全都化为没有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也就是抽象劳动。抽象劳动,作为各种劳动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1页)即劳动的价值。看看吧,这就是我们苦苦求索而终于发现的劳动的价值!
一般来说,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决定的。个人劳动的价值也是这样,是由其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决定的。应当强调指出,个人劳动的价值不能由它本身决定,由劳动决定劳动的价值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实际上,抽象劳动包含在个人劳动当中,但它与个人劳动又有所不同;货币工资代表了抽象劳动,但它不是抽象劳动本身。可见,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既不是个人劳动本身,也不是表现价值的货币工资,而是第三种东西!(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50页)
上面的分析说明,劳动是具有价值的。但是,价值不仅具有质的规定,而且还有量的规定。
那么,劳动的价值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我们都知道,劳动的量用它所持续的时间来计量,比如小时、日、月、年等等。但是,这是不是说只要劳动的持续时间相同其价值量就会相同呢?显然不是。在现实中,在统一的八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八小时。但是,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却是不同的。比如,有的人是100元,有的人是200元,有的人是300元,等等。那么,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为什么工资收入会有这样的差别呢?其原因就在于,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个人劳动的价值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个人劳动的价值量不是由其中包含的自然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的劳动复杂程度、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为标准完成某一劳动岗位上的劳动定额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页)很显然,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劳动都是有所不同的,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可能会有所不同。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决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个人劳动的价值就决定于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劳动者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强度越高,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其价值量也就越多,反之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其价值量也就越少。
上面我们说明了劳动的价值。那么,劳动的价值是如何实现的呢?或者说,劳动的价值需要通过什么形式才能实现,要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实现呢?
我们都知道,价值需要通过竞争过程实现,竞争则要在市场当中展开。也就是说,只要充分开放市场,只要通过充分的竞争过程,价值就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很显然,劳动价值的实现也是这样,只要充分开放劳动市场,只要经过充分的劳动竞争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比较有幸,我们已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虽然有些地方还在垄断经营,但是市场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比如,2018年,西安某国有科研单位的工程师张小平跳槽到了北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原来他的年薪不足二十万,到北京之后年薪涨到上百万,收入立马就翻了好几番儿。(参见于泽远:《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原副主任设计师 张小平跳槽民企引争议》,《联合早报》2018年9月29日)张小平跳槽之后原来的单位才意识到他的重要价值,但是此时后悔已晚。那么,张小平的劳动价值究竟是多少呢?很显然,张小平本人是无法直接知道的,企业也无法直接知道,这是谁都无法直接知道的。因为马克思曾经明确地说过,商品价值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是无法直接知道的。(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页)但是,市场天然就具有评价劳动的功能,通过市场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客观的评价。所以,我们就应当充分尊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评价劳动的功能,并且应当相信只要通过市场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
当然,有竞争就有风险。为了保障劳动竞争和谐有序地展开,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在现实中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所以我们就不再细说了。
五、通过“劳动具有价值”解决分配问题的实践经验
上面所说的跳槽实际上就是劳动竞争过程,通过劳动竞争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但是,跳槽是要支付成本的,它可能会涉及住址搬迁,子女转学,卖房买房,等等问题,是很麻烦的。所以,想要跳槽的是要做些权衡的。一般来说,通过跳槽就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发生问题之后最好通过谈判解决,跳槽是不得已的办法。不过,如果谈判实在解决不了问题,那就只能采取跳槽的方式了。但是,这也不是说每个人都需要跳槽。实际上,跳槽是具有示范效应的,它会使每个员工都受到启发,使每个员工都要珍视自己的劳动价值(同其他同行相比较看看自己的付出是否得到了相应的回报),如果得不到公平待遇是可以跳槽的;同时,它也会使每个企业都受到启发,它会让企业感受到需要善待自己的员工(至少不能过分压低工资水平),否则员工是会跳槽的。可见,只要少数人,哪怕每个行业只要有一个人跳槽了,那就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尺子客观上就在发挥作用,只要这把尺子在发挥作用,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所以,少数人的跳槽行为就会发挥标杆的作用,它会为整个社会提供各级各类劳动价值的标准,它在客观上就会发挥普遍的指导作用。
在现实中,企业通过高薪就能聘到高级人才,高级人才通过市场就能使自己的劳动价值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可以说这是劳动价值相对准确实现的普遍经验。
毫无疑问,每个劳动者都想得到高薪,但关键在于你要提高自身的技能,要做出较大的贡献。你如果平淡无奇就不要想高薪了,但是如果你身怀绝技自然就能得到高薪。比如,电焊工并不稀奇,很普通的工种。但是,如果你能把技术做到极致,那就不可小觑了。我国电焊大王高凤林能焊接火箭发动机,是全国“劳模”,外国公司开出五百万年薪他都不为所动,可以想象他的年薪是不可能太低的。他付出了高质量劳动,确实“劳”有所值,得到高薪是理所当然的。
可以肯定,某一劳动者个人劳动的价值是被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相对来说它还是一个比较确定的量。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工资(或价格)随时都会发生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作为个人,争取得到较多收入是人之常情,每个人都期望实现劳动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劳动价值的实现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所以,你可以根据对自身劳动价值的较高估价提出自己的要价,但是你也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你要价太高企业就不敢聘用你了。企业是要讲究成本核算的,他的人工成本有个限度,超过了他就负担不起了。个人劳动的价值自有其客观的评价尺度,它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每个人的劳动价值都需要经过客观尺子的衡量,通过充分的竞争就能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所以,面对市场,你还是要实事求是,你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如实报出自己的要价,首先要保证自己劳动价值的实现;当然,你也不能要价太低,否则你就吃亏了。总之,从市场上的价格波动现象来看,价值似乎是无法琢磨的;但是,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价格虽然总是处于波动状态,但是价格波动所围绕的那个中心就是价值,价值中心还是比较确定的;价值处在中心的位置并且发挥吸引的作用,因而就限制了价格波动的幅度,使价格波动不可能太大。所以,我们就应当相信,价格波动的中心就是价值,价值最终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劳动质量是薪酬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只要你付出了高质量劳动,就必然能够得到较高的薪酬。
通过这样的竞争,该多得的就必然能多得,该少得的也就必然会少得,分配问题非常自然地就迎刃而解了。
六、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与创新:从“劳动创造价值”到“劳动具有价值”!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再看一看,分配方面的问题到底是怎么发生的,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问题?然后再谈一谈,我们为什么说“劳动创造价值”并不解决问题,而只有“劳动具有价值”才能解决问题。
很显然,计划经济是排斥市场的,因而就无法解决“劳”的计量问题,因而也就无法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那时的工资都是由国家机关直接决定的,每个劳动者工资的等级和数量都清清楚楚,是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工龄、粮煤补贴、交通补助以及报刊费、洗礼费等等非劳因素决定的,而与劳动没有关系,不管干多干少都可照拿不误。受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平均主义观念的影响,由国家机关直接决定工资就必然会导致平均主义的问题。当然,这也不是说一点差别也没有,但那点差别微不足道,远不能客观地反映实际上的劳动差别。实际上,就是“大体平均,略有差别”。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决策者的最初想法就偏离了实际。他们以为,学历高、工龄长的能力就强,做出的贡献也就大。这样的想法似乎有道理,但却并不符合实际。实际上,有些学历高、工龄长的能力并不强,实际上也未做出较大贡献;而有些学历低、工龄短的能力反倒比较强,实际上也做出了较大贡献。所以,按照学历、工龄等非劳因素决定工资的结果就使工资与“劳”相脱钩了,多劳的未必就能多得,少劳的却未必就会少得,而且不管干多干少,工资都可照拿不误,结果就远远地偏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尤其严重的问题是,事前决定工资的做法引出了非常消极的后果。大家都知道,人们都会按照经济原则办事。所谓经济原则,指的就是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在工资收入已定的条件下,谁的劳动付出越少就越经济。所以,事前决定工资的做法就促使人们展开了偷懒的竞争,(参见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16页)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进行市场化改革之后,为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就使企业成了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因为各个企业之间生产力水平不同,管理体制也有所不同,所以收入差距就迅速地拉大了。垄断行业自己维持着高工资、高福利(“电力行业抄表工年薪十万”,却不允许他人参与竞争),尤其高管的高薪就更是高得惊人了;而竞争性行业普通劳动者之间则过度竞争了,结果就使工资水平长期在较低水平徘徊。总而言之,个人之间、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相当悬殊的。尤其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差别基本上都是由于其他因素所决定的,而与劳动差别则没有什么关系。
所有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平均主义问题和差距悬殊问题同时并存,工资与“劳”相脱钩了,劳动者的利益相对受损了。这些问题进一步也可以归结为,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可以说,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已经成了非常突出的问题。
那么,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主张是否就能解决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呢?上面的分析已经说明,主张“劳动创造价值”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下面,我们不妨就这些问题再做一些比较具体的分析。
首先我们看一看,劳动价值论究竟有什么意义。
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含义是,“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或者说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它肯定了劳动的意义,揭示了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对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是极有意义的。
很显然,劳动价值论是指导我们深刻认识经济现实的重要理论基础,所以我们一直都是坚持劳动价值论的。
然而,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它又具有不同的意义。我们都知道,资本主义经历了工场手工业、大工业等若干发展阶段。斯密处在工场手工业阶段,那时候资本主义方兴未艾,还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封建主义还在负隅顽抗,还在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斯密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对于反对封建主义和推动资本主义都具有积极意义。马克思则处在大工业阶段,那时候生产资料私有制就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了,它导致了经济危机,激化了阶级矛盾,资本主义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了,马克思从“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出发证明了劳动力商品范畴,证明了剩余价值理论,这对于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和唤起无产阶级进行剥夺剥夺者的革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我们今天已经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电子计算机已经广泛运用于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之中,这是一个全新的社会阶段,它与资本主义是根本不同的。不过,今日社会仍然存在矛盾,只不过矛盾的性质有所不同罢了。我们因为种种失误而使工资与“劳”相脱钩了,偏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造成了严重的分配不公(平均主义和差距悬殊两种问题同时并存),影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妨碍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很显然,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并且表现为各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社会阶段的社会矛盾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而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则是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
面对变化了的社会矛盾,坚持劳动价值论究竟有什么意义呢?上面我们说了,面对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有意义的;但是,面对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就没有意义了。
那么,现实中有人否认劳动创造价值吗?没有。既然是这样,你说劳动创造价值有什么意义呢?主张劳动创造价值,只是肯定了劳动的意义,但是对于今日社会的分配问题却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当然,你说张老三的劳动创造价值肯定没有错。但是,难道李老四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吗?实际上,他们的劳动都创造价值。但是,这样说能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吗?不可能的。比如,张老三和李老四之间,谁创造的价值更多一些,或者谁创造的价值较少一些?张老三多,还是李老四多,多多少,少多少?这是量的差别问题,主张劳动创造价值是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的。
就现实问题而言,仅仅说明劳动创造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仅仅这样说解决不了现实中的分配问题;只有说明劳动具有价值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现实中的分配问题。或者说,只有通过理论创新才能解决问题;否则,重复传统观点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理论的意义在于解决问题。但是,这并不是说,一种理论能够解决所有问题,或者说对于某种特殊问题任何理论都能解决。俗话说得好,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城市武装暴动的革命道路解决了俄国革命的问题,但却解决不了中国革命的问题;中国革命要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这样才能解决中国革命的问题。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一定要具有针对性,也只有具有针对性的理论才能恰当地解决现实问题。现实中分配问题的实质就是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这与以往阶级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是根本不同的。传统的“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只能解决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只有创新的“劳动具有价值”的观点才能解决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
然而,黄少安教授却主张只要坚持劳动价值论就能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当然,我们也不是说,说明了“劳动具有价值”就否认“劳动创造价值”,我们没有这个意思。我们认为,它们两者并不矛盾。证明“劳动具有价值”恰好是以“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为前提的,我们是在坚持“劳动创造价值”观点的基础之上证明“劳动具有价值”的。
七、简短的结论
劳动创造价值,这是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含义。坚持这一观点,对于肯定劳动的意义,对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不同社会阶段的社会矛盾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而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则是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现在看来,仅仅坚持“劳动创造价值”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解决现实中的分配问题;只有进行理论创新,证明“劳动具有价值”,这样才能解决现实中的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