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腐败实行集体治罪,行得通吗?
近日,人大常委建议刑法修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对此,很多网友表示赞同,但也有网友对建议的采纳及其施行后的效果产生疑问。
建议中提到“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从厅长到下面的办事员,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假若按照这一逻辑,某单位某部门涉嫌“集体腐败”把主要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通通收监治罪,即使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起来的难度也可想而知,甚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你把收集犯罪证据的路子都封死了,没了证据来源起诉都成问题,你还想依法治罪?
“集体腐败”并不是个新概念,其根源也不仅仅是小金库那样简单。在“集体腐败”的背后,既有集体利益的驱动,又有权力权势的威压。如果不加区分,笼统的冠之以“集体腐败”而纳入刑律,将给执行,尤其是审理带来困扰,结果也许是得不偿失。
将尉谋事,成就了陈胜吴广的农民号手,楚汉风云演绎了项羽刘邦的霸气英豪。为何偏偏经历了无数案例的人大常委竟看不出“集体腐败”的罪魁祸首呢?
建议如果无法实行不如不建议。否则,不过是给了百姓一剂糖丸,吃到嘴里甜滋滋,过后被齁的到处找水漱口,那不是忽悠人嘛?而享受着“集体腐败”的大小官员们,也许会掩鼻窃笑:七寸就明摆在那里,你不往要害里打,非要囫囵吞枣的一竿子拿下,不把杆子打折了,你也得把自己累折了。
当前的吏制,别说厅长下面的办事员,就是厅长直管的处长、主任们谁敢对一把手说个不字?流氓打群架还知道要先制服领头的呢,难道我们的法律竟然可以糊涂到首尾不分,主次不清吗?
小时候看《地雷战》,影片最后活捉老鬼子的情景记忆犹新,八路军游击队大获全胜,老鬼子翻身上马夺路而逃,秀梅举枪瞄准,一枪射中枣红马的屁股,老鬼子从扑倒的马身上凌空摔了个嘴啃泥,被赶上的游击队生擒,这叫射人先射马!三十六计里没有列入,生活常识里不能不懂。
因此,集体腐败就一律集体治罪,感情上好理解,情理中说得通,但具体执行起来就是本末倒置了。这么说不是不要制裁参与者,而是如何有效的制裁集体腐败,
同时更要防止集 体 腐
败的蔓延和危害。说白了,不能脱离腐败的环境和腐败的规律去拳打蚊子,要把纵容、默许、威慑、利诱的首要分子从集体腐败中单独提取出来,另罪惩处。然后才是胁从、认从、服从、顺从的一干人等的分别处置,或批评,或教育,或追究,或查办。
对痛恨的人和现象不能感情用事,对法律的修改完善更不可感情用事。否则不是愚弄了百姓,就是嘲弄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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