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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对此的解释是,报纸发行劳务费不是回扣,因为进修学校进行了报纸发行工作,与报社有劳务关系,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就不算受贿。因此,进修学校获得报纸发行劳务费是正常而合法的。
而该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对该校负责人涉嫌私吞十万余元劳务费的举报,称:"经查,某负责人将该款项用於教师福利、考察等用途,并无私吞事实,不适宜立案。"
这里我们发现了两个问题或疑点:
一、假定教育局的解释有其合理的成份,但它却回避了一个最关键的前提,即:学校的首要任务和功能是教学,而不是买报!以报纸征订的形式接受发行方返回的费用,表面看似乎“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际上,正是学校指令性的订报计划才让学生以及学生的家庭付出了也许不想付出,或无计划付出的订报义务,那么,这些学生及家庭的正当权益是否遭到了侵犯?
基此,教育局所强调的“学校获得报纸发行劳务费是正常而合法的”理由便让人产生了怀疑!
二、人民检察院核查的情况是“用於教师福利、考察等用途,并无私吞事实”,这个没有错。但据此认定“并无私吞事实,”从而作出“不适宜立案”的裁定,是否散发着舍本求末的味道呢?因为这里也存在一个明显的回避。即:学生和家长花钱订报,发行部门却把发行费给予相关组织单位用以法定帐户外的开销。先不说这笔收入合不合法,仅就实际消费了这笔费用而言,这算什么行为?是否与商业贿赂有关?
也许教育局和检察院在处理这个看起来简单,其实非常之复杂的事情中,有着许多的沟坎无法迈过,有些也许是管辖范畴的局限,有些也许是受理范畴的约束。但既然报刊发行出现了这么大的漏洞,或说法制体系留有如此明显的“缝隙”可以被人们“理所应当”的利用着,享受着,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多的家庭被无奈的牵制着,疑惑着。我们的法律修正机构,我们的纪律检查部门,除了就事论事之外,是否该找找运行中的关节到底出现了什么障碍?是否该思考思考报刊发行费到底得意了怎样的法律约束盲点?
无此,便无以说服已经觉醒,正在觉醒的报刊消费者公正透明的消费诉求。便无法对法定帐户之外的所谓“合理支出”的边缘犯罪现象进行有效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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