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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什么罪?
上月报载:法院终审判决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刘连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刘连琏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
来源不明的2000多万元是刘连琏涉案金额的“大头”,而这仅导致他因此领刑4年。
由此,我们不得不联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到底是什么罪?适用于什么法?怎么量刑?怎么处罚?
现实情况是,为数众多的贪污腐败分子都存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他们是果真不记得这些钱怎么来的了?还是即使记得也装作不记得?
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前一种情况的存在,但是,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罚则过轻。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决时得以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却是事实。
在法律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疑罪从有”?还是“举证倒置”?其实根本不是问题。
首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获罪在先,因此,谈不上从有还是从无。
其次,既然犯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就不需要检察机关再来举证,自然的是需要由被告自己来证明自己是否清白?凡“说不清来源”的惩罚应该比“说得清来源”的惩罚更重,更严厉。
法律不是杜绝犯罪,而是惩治犯罪,从而达到终止犯罪的目的。既然,缕缕出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就不能让其永远地“不明”下去。否则得意了罪犯事小,贻误了反腐事业事大!
法律应该教会每个人,记住自己财产的来源,尽管是“巨额”的,只要你能够记住、合法的钱,法律会保护你。但如果你不能记住巨额财产的来源,那么,就不要随便往自己口袋里装钱。尽管数额不大,但集腋成裘,夜长梦多,说不定那天东窗事发,回忆成了障碍,逃避法律制裁也将是枉然!而且将将是更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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