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4日
巨额贪污已经不该被杀了吗?
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认定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看完案情分析,不由让我感觉本案有许多可推敲的地方。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RMB,已经大大超出了法定判处死刑的金额规定,且根据数罪并罚的情况看,案情符合情节特别严重,但法院最终的判决却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
从理论上说,死缓属于死刑,只有首先判处了死刑才有考虑死缓的必要。但从司法实践上看,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一生一死,有着天壤之别!死缓2年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方法:1〕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的,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2〕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的,2年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院核准,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很少〕。从司法实践来看,死缓犯的处理多为前两种情况。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是可以被假释的〔即附条件提前释放〕,而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再来看看,对于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况,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虽然本案涉及当事人买凶杀害举报人的犯罪事实,但法院的最后宣判是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并不符合不得适用假释的情节,因此刘志祥死缓后的结果是不是有可能成为:死缓〔2年〕→ 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假释〔根据司法解释,需实际执行刑期大于12年〕,也就是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刘志祥只要服刑超过14年就可能被释放!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可以考虑不杀。当然,出于人道主义和顺应国际形势来看,少用死刑甚至废止死刑是趋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这样说道,“死刑的废止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中国目前不能全面废止死刑,但应当将死刑适用的范围控制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内,对于经济犯罪可以考虑废除死刑。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从刑罚功能角度分析,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合理、不可避免、及时的刑罚,才是最有效的刑罚。”但在我国目前,法制善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欠缺、大量违法犯罪分子钻法律空缺、铤而走险犯罪……较轻的判决是否可以服众?法律的威信是否会大大削弱?犯罪分子会不会更加猖獗?值得我们深思!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我们可以发现近两年多来,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但几乎都被死缓化了。看来贪官“慎杀”的趋势已经愈加明显!
参考链接:中国法院网: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一审被判死缓
看完案情分析,不由让我感觉本案有许多可推敲的地方。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RMB,已经大大超出了法定判处死刑的金额规定,且根据数罪并罚的情况看,案情符合情节特别严重,但法院最终的判决却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
从理论上说,死缓属于死刑,只有首先判处了死刑才有考虑死缓的必要。但从司法实践上看,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一生一死,有着天壤之别!死缓2年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方法:1〕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的,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2〕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的,2年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院核准,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很少〕。从司法实践来看,死缓犯的处理多为前两种情况。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是可以被假释的〔即附条件提前释放〕,而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再来看看,对于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况,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虽然本案涉及当事人买凶杀害举报人的犯罪事实,但法院的最后宣判是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并不符合不得适用假释的情节,因此刘志祥死缓后的结果是不是有可能成为:死缓〔2年〕→ 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假释〔根据司法解释,需实际执行刑期大于12年〕,也就是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刘志祥只要服刑超过14年就可能被释放!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可以考虑不杀。当然,出于人道主义和顺应国际形势来看,少用死刑甚至废止死刑是趋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这样说道,“死刑的废止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中国目前不能全面废止死刑,但应当将死刑适用的范围控制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内,对于经济犯罪可以考虑废除死刑。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从刑罚功能角度分析,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合理、不可避免、及时的刑罚,才是最有效的刑罚。”但在我国目前,法制善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欠缺、大量违法犯罪分子钻法律空缺、铤而走险犯罪……较轻的判决是否可以服众?法律的威信是否会大大削弱?犯罪分子会不会更加猖獗?值得我们深思!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我们可以发现近两年多来,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但几乎都被死缓化了。看来贪官“慎杀”的趋势已经愈加明显!
参考链接:中国法院网: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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