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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收入容易审计吗?

(2012-04-05 16:29:57)
标签:

软件收入

奇虎360

it

 

福克斯杂志刊登一篇文章《Deloitte's China Problem Comes To Head》,说了一堆的费话,认为德勤会在2011年对$奇虎360(QIHU)$加强审计。谢谢wwhqiu 转过的译文,这样有机会快速阅读完,在睡觉前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本人就针对这位仁兄提出的几个观点发表自己的见解。

1.“所有的审计师,包括德勤在内,已大幅严格控制了他们针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计”。

这的确是一个事实,自从中国中概股从去看曝出欺诈丑闻,所有的审计师都大幅加强了他们针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计。但一般来讲,3月31号与6月30日是发布年报的两个重要时间,而到目前为止,除了双威教育之外,并未有其他的中概股因为为及时提交审计报告,而遭到临牌。而双威教育自去年开始负面消息一直不断,先是管理层与董事会内讧,接着是股价问题遭警告,其未及时如期提交财报似有预兆。而截止目前为止,对双威教育的定性也不能是财务欺诈,因为至少审计师未辞任。因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未有大幅财务欺诈现象发生。所以将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说成危言耸听,自然是在哗众取宠。

 

2.由德勤审计的公司历史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容易跟踪和审计软件销售收入,而在当时不透明的广告收入是微不足道的。

首先,奇虎宣布免费杀毒软件是从2008年开始,2009年网络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2010年网络服务收入占90%以上。而软件收入自2010年已占到不超过10%。这说明2010年广告收入就并不是微不足道的,2010年的财务数据是经德勤审计过的,也说明德勤已对广告收入施加了审计程序。所以文章提到公司历史收入很大程度来自于容易跟踪和审计软件销售收入是不对的。

对于软件销售收入,我不太知道这位仁兄如何定义为容易跟踪与审计。我知道在美国会计准则中有一个准则叫SOP97-2是专门针对软件销售收入,里面专门提到提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做了很多详细的规定,而除软件方面有单独的准则位,其他行业鲜见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可见美国会计准则对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的重视。所以“容易跟踪和审计软件销售收入”不知道这样的结论从何而来。

 

3.“链接交换”问题

拜托老兄,奇虎的年报2010年度审计报告F-18页里面已清清楚楚提到了“链接交换”问题,不用你老兄提醒的。奇虎的确有这样的交易,但交易如何确认收入是在美国会计准则下是指导的进行,只要是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管其他公司有没有这样的交易。当然这样的barter transact ion在很多中概股公司都存在,奇虎不是第一家,也不是最后一家,没啥大惊小怪的。还是多翻翻年报吧,开卷有益。

“The Group occasionally engages in barter transactions to allow certain third parties to bundle the Group's security products with third parties' software products, or to grant the third parties the right to provide links to the Group's free security products on the third parties' websites in exchange for more downloads of its security products. The Group recognizes revenue and expense at fair value from barter transaction only if the fair value of the services exchanged in the transaction is determinable based on the entity's own historical practice of receiving cash, marketable securities, or other consideration that is readily convertible to known amount of cash for similar services from customers unrelated to the counterparty in the barter transaction. For the years ended December 31, 2008, 2009 and 2010, the Group engaged in certain barter transactions for which the fair value was not determinable and therefore no revenues or expenses derived from these barter transactions were recognized.”

 

3.奇虎代理收入不多

这位老兄的说辞更象是某个广告代理公司的一个托,来向奇虎推荐用代理商。代理商不多导致审计复杂程度的增加,这样的逻辑真是觉得好笑。那我就拿他讲的“容易跟踪和审计软件销售收入”,你知道软件销售收入要面对多少的用户吗?个人的可能是几十万个,而企业级的也有可能几千个,几万个,在你眼里,成千上万个客户软件销售收入就更简单了,现在咋就增加了上百个客户就变难了?就单凭客户数量能简单判定审计的难与易吗。相反,个人认为代理商反而不好审,因为他们与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有时会存在某种利益或依存关系,有时会屈服客户或供应商的压力而违规操作,这样的风险难道就容易规避么?

 

4.游戏收入的问题

首先APRU的问题奇虎已经正面回答,现在提起质疑没有啥意义。而对于收入分享协议的审核,我想这是最基本的最正常的审计程序,这个真不劳老兄提醒,这个真有。我记得在遥远的2004年,德勤审我们的时侯就要求要提供交易的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函证。而至于提到的收入流、用户数量,这些我认为这位仁兄的思维有点定式化。作为审计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验证,包括实质性的分析程序及细节测试。这些仁兄提起这两个点只是验证收入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一个思路,如果审计找到更能反映收入完整准确的方式,也并不需要来验证用户数量或收入流。而收入流测试更多的体现是在SOX测试中,这位仁兄似乎把SOX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混着讲了,拜托,还是讲话条理清楚一点哟。

 

在没有认真阅读年报,在没有很强的审计实战经验的情况下妄加揣测,大肆渲染一件本来正常的事情,是会害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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