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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律师谈伊春空难能否在美国起诉

(2010-09-17 08:55:25)
标签:

伊春空难

空难

美国法院

管辖

不方便管辖

杂谈

分类: 伊春空难

   

     最近有很多记者告诉我有美国和中国律师准备征集伊春空难家属去美国起诉,并询问我的看法。其实早在伊春空难刚发生时,就有记者问我伊春空难是否可以在美国起诉。这个问题答案很简单,当然能起诉,既然发动机是美国通用公司制造的,就完全可以。而且美国法院立案几乎没什么门槛,不像中国法院要先审查一番还不一定给立案,所以美国法院肯定可以立案。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为了胜诉而起诉,而不该为起诉而起诉。我们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帮家属获得赔偿,而不是能起诉造成影响就可以了。从目前获得信息来看伊春空难几乎肯定就是航空公司的责任。这和包头空难当时的情况是不同的,包头空难我们从当时的报道看到有目击者称看见飞机的发动机冒出黑烟,而且听见爆炸声。这些可以视为发动机存在问题的初步证据。如果伊春空难最终证实和大家所判断的一样就是航空公司的过错,那么美国通用肯定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估计是接受了包头空难美国诉讼管辖问题的教训,听说这次的计划是不起诉航空公司,只起诉通用。这样似乎避免了管辖权的争议。但为了管辖而不起诉应承担责任的航空公司,无疑是顾此失彼。而且即使不起诉中国的航空公司,毫无疑问,通用还会以“Forum Non Convenience( 不方便管辖原则)”申请美国法院驳回此案。

 

    一个案子一般而言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美国法院就会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拒绝审理,一是在美国以外存在一个可替代法院是案件的发生地或原告所在地等可以更方便地审理此案。美国法院就会认为应该由这样的法院先审理。当然如果美国认为这个国家尽管更方便但无法无天(例如某个荒蛮混乱的小国),仍然可以审理。二是这个案子和美国或美国公民的利益关系不大,例如案件发生在国外而且无损于美国或美国公民的利益。

 

    从美国法院的判例来看,即使外国原告只告美国公司,仍然极有可能会被以不方便管辖原则为由驳回或中止审理。最近的包头空难,俄罗斯空难,万络,博士伦等外国原告起诉美国被告的案件都是这样的结果。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尽管经常有中国客户咨询我能否把他们的案子拿到美国起诉。最终我们认为可以并拿到美国起诉的案件并不多。像空难或其他人身伤害或死亡案件,我们最近几年在国外起诉的案件一般是中国公民的家属发生在国外的意外。

 

    因此,考虑到伊春空难的具体情况,在事实还不清楚的情况下,现在就征集家属去美国诉讼显然不妥,而让本来就已经遭受打击的家属抱上难以实现的希望,就更是不应该。据我所知目前美国很多州都禁止律师在空难发生后不久(例如45天内)就主动跟家属联系。

 

    因此尽管有不少伊春空难家属咨询我是否愿意代理此案,我都只是解答咨询,谨慎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告诉他们要慎重考虑,现在不用急着找律师起诉。在空难发生后的两年内决定是否起诉航空公司都来得及。 至于是否要告通用,等以后调查结果出来确定其责任后的两年内起诉都肯定不会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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