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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惹了谁?

(2011-03-10 11:11:37)
标签:

未婚生子

婚姻法

育儿

律师分析

分类: 婚姻家庭案例集

未婚生子惹了谁?

  --------婚姻家庭案例之二

           (本文系作者原创,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谢谢合作!)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婚姻观念的转变,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独立性的提高,曾经被视为有违传统道德的 “未婚同居、未婚生育”可耻行为,而今渐渐地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认同。目前,未婚生育现象在全国范围内,特别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有日渐增多的趋势,才子佳人型占相当比例,且以高学历为主。今天我为大家展示的这个案例中的张小姐就是“未婚妈妈”这一新潮女性之一。

【案例回放】

张小姐毕业于国内一流名牌大学,又在美国知名大学渡过金,现是国内一知名集团公司的高管。张小姐的男朋友是其大学的同学,二人都是以学业、事业为重性的知识分子,不愿意过早地被婚姻所束缚,于是选择了同居生活的方式。20073月,已经恋爱了五年的29岁的张小姐因某种原因与男朋友结束了恋爱关系,但分手后的第二个月,却发现自己怀孕了,此时的她不愿意被再为男女之间的感情所累,但又担心错过生育的最佳年龄,于是决定选择做单身母亲。但是张小姐选择却遭到了一直为有这么一个高学历好工作的女儿感到骄傲的父母亲的反对,怎么能忍受这种突如其来的“耻辱”,将来还怎么在亲邻好友面前抬头?

虽然父母反对的态度给张小姐带来巨大的压力,但是没能改变其把孩子生下来的决心。张小姐认为:《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里的公民,没有限定是结婚的公民还是没有结婚的公民,应当理解为所有的公民。公民的生育权都不能因是否结婚而有所区别。还有人说单身母亲对于孩子的成长不利,其实不然,孩子能否健康成长,关键在于教育和培养。社会上这么多已婚男人殴打虐待自己的妻儿,难道对于孩子的成长就更为有利?如果没有女性,如何完成人类繁衍的重任,哪个国家规定只有结了婚才可以繁衍人类,如果人们都选择不婚,这个世界将来就绝种了?凡是对未婚生育的持歧视的态度都是没有道理的。200712月,张小姐成了未婚妈妈,开始享受为人母亲的快乐,孩子的父亲听说其有子之后也经常过来看望他们的孩子。20097月,孩子快两岁了,张小姐开始考虑孩子的教育问题,这时才想起来还没有给孩子上户口。她到街道办咨询了一下,一定要其交纳社会抚养费之后,才给办理《批准入户通知书》。《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此类推下去,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等手续也应当平等的有权登记。凭什么歧视非婚生子女,一定要交纳社会抚养费才给落户?张小姐很是不服气。无奈之下,前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非婚生子女交纳社会抚养费才给落户是否合理合法?。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婚姻的方式实现。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等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限制措施,是对社会相应增加公共投入的经济补偿。由于男女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双方非婚生育后,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由女方或者男方中任何一方承担。

现实生活中,未婚生育的女性很多,大都与张小姐一样,接受过很高的教育,具有独立的思想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对于“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观念比较薄弱,或者不为认同,婚姻不是他们的必然选择,他们是未婚生育的主要群体。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今后不结婚或者更为晚婚的人会越来越多,如何保证这部分人的生育权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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