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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家庭案例集 |
面对破碎的婚姻,女性朋友们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婚姻家庭案例之一
(本文系作者原创,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谢谢合作!)
临近三八节,本来是女性朋友们欢聚庆祝的日子;但意外的是,我却在最近收到很多姐妹们发来小纸条,询问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女性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以期待在婚姻坍塌,曲终人散后,能够通过法律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作为多年的执业律师,已经办理数之不尽的离婚案件,但是在这个节日,收到这样的求助纸条,心中难免还是为之一颤!
在此,发一个我曾经办理过的典型案例,希望对有需要的女性朋友们能够提供一些帮助!
此外,我认为,婚姻是需要双方相互包容,小心呵护才能长久的!
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对薄公堂,以免诉累!
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
大家各退一步,方能海阔天空!
案例回放:
林某(男)与金某(女)系大学同班同学,在大学期间即已确立了恋爱关系。1995年大学毕业后,出生于北方农村的金某跟随苏州人林某来到了苏州定居、生活。不久之后,双方就在苏州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并于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儿子。夫妻二人相互扶持、平安和睦的生活了十几年。但令人费解的是,林某却在2008年向其妻子金某提出了离婚,一纸诉状给这个原本和谐的家庭带来了不小的风波。
丈夫林某认为,其与被告金某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尤其是抚养儿子方面发生争吵。现在,在被告的教唆下,其儿子与其见面连招呼都不打,更别提叫一声爸爸。现在双方虽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但却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居住生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金某离婚。
金某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对丈夫起诉离婚的请求却无法理解,金某认为,其与原告林某系同学,并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不错。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林某有外遇,因此金某不同意离婚,并希望林某能珍惜夫妻感情,关心家庭及儿子,并尽快撤销诉讼。
夫妻双方对于离婚的意见分歧较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基于双方的感情基础尚好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仍然没有打消林某要求离婚的念头,而金某也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而请求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由于法庭多次调解未果,最终依法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了十余载,并共同生育一子,应当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并不存在原则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进一步加强沟通与理解,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林某与金某不准离婚。
然而,林某与金某之间的感情却并未因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而有任何缓和。相反,二者之间的冷战却进一步升级,不仅林某与金某之间不再进行任何沟通,与金某一起生活的二人的儿子与林某及其父母也已形同陌路。半年后,林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金某离婚。在林某的起诉书中,除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与第一次离婚相近之外,还特别强调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半年,二人一直同室分居,感情进一步破裂;而且金某还一直教唆儿子不理睬自己。因此可认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再和好的可能。
在第二次收到起诉书副本后,金某辩称,其与林某的感情还是可以挽回的,夫妻之间确实有矛盾存在,但是经过双方互谅互让后还是可以调和的,因此不希望离婚;如果确实要离婚,也要妥善处理好儿子的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在法院组织二人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发现事情的症结在于金某是想等待其现在居住的属于林某父母的房屋拆迁后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后才同意离婚。由于二人再次协商未果,法院经过了调解和审理之后仍然以林某与金某之间分居未满两年为由,没有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再次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律师解惑与支招:
也许,经过两次法庭对抗,林某与金某之间能摒弃前嫌,言归于好;或者,在不久的将来林某还会提出第三次离婚之诉;又或者金某突然之间想得开同意与林某解除婚姻……结局如何,目前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从对本案的分析中,还是可以折射出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标准问题的规定。
我们先来看一条对于是否应判决离婚相当关键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离婚:
(一)
(二)
(三)
(四)
(五)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离婚。”
分析《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感情破裂”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能够评判的问题,我们上面分析的法条规定中给出的只是部分极端情况,这些情形一旦出现,法院一般就会做出离婚的判决;但夫妻感情破裂绝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这几种情形,更多的是要依靠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的主观判断。如果法官认为感情破裂的,就可以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认为感情尚未破裂的则会做出不支持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第一次离婚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后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官会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无可挽回,随后就做出支持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也有少数情形,在原被告均举不出具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时,而法官又认为双方的矛盾仅是家庭琐事,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问题时,即便第二次起诉离婚,仍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正是这种罕见的案例之一。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律师认为,当事人尤其是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女性朋友们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不是因为双方感情未破裂,而是有可能基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干脆采取消极态度,谈不拢就不同意离婚。在这些情况下,建议提出离婚的一方如要顺利解除自己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就应在诉讼之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其一,要注意收集证据,尤其是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比如:双方已经分居的,一方在外租房居住的,就要保留好相应的租房协议。其二,保留双方就离婚事宜曾经多次进行协商沟通但未果的证据,比如:相关谈话的书面文字、协议、短信、邮件、QQ/MSN等聊天工具的留言等等。其三,意欲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还要注意提供相比于对方而言自身有优势的证据,比如:自己的健康证明、收入证明、生活习惯及住房权证等等。其四,为了公平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平时生活中就要多注意多留心,比如:要知道夫妻大概的共同收入,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要弄清楚确切的财产线索,诸如对方的银行账户号、有价证券信息、公司股权等等,以便合理分割财产,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五,因为离婚还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以夫妻共同名义承担的债务也要多加注意,及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