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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权”是当下中国的公司规矩,因为满足不了这个条件,京东、阿里巴巴等才选择赴美而不是赴港上市的。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27条,非货币当然也可以作为出资的一种,但真作为股份,归根结底要在公司的股东构成中表现出来。所以秦朔《“万宝华之争“,讲规则就把规则讲透》一文有些表述并不恰当(附后,其余不细看。个人喜欢用规矩一词)。
资本方有资本方的拳头,经营层有经营层的拳头——
两个拳头一致对外时,对公司是好事;
两个拳头相向时,就看谁的硬,但公司可能遭殃了。
至于宝能用来买万科股票的钱来路对不对,那是该用别的规矩来管。
附引用文: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虽然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本不完全等同,但至少说明,即使在目前的中国,货币也不是成为股东的唯一出资方式。
所以,把商业规则理解为资本方说了算、有钱就大晒,显然是太简单和绝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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