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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用人之“信用优势”

(2005-11-10 00:06:32)
 
文/扬州雅痞
 
最近在调查某地私营大巴和国营大巴抢客的个案时,我发现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有些措施,在民企很容易就做到,而在国企根本无法应对。
事情是这样的:为争抢客源,私营大巴实行用小车免费接送乘客或减免乘客从出发点到上车间路程的出租车费,而国营大巴还在酝酿中推出的应对措施,只是开通专线小巴,在各村镇巡回行驶接送客人。当时我忍不住问:你们不能象他们那样,减免乘客从出发点到上车间路程的出租车费吗?这位负责人说:不能。按我们现在的规定,乘务员和司机是不能接触客人的钱的。就算改变这一规定,我们怎么能知道那些乘客是真正坐出租车来的,而不让乘务员和司机有机可乘、虚报数字而从中牟利?我问:不能凭票实报吗?他说:也不行,票很容易弄到啊!我再问:那这样你们不是以自身资源和社会上整个出租车资源竞争吗?每天的班次那么多,客人又来自四面八方,怎么能满足乘客的需求?他无言以对。
这些年来,一些经济学家一直对民企内的“用人唯亲”现象颇为诟病。但在类似以上的事例中,恰恰透视出民企在这种用人制度上无可比拟的优势。
国企在用人上一直很忌讳用人唯亲的,否则就会陷入“拉帮结派、自立江湖”等指责。国企领导人不得已最多只能在一些关键部门安插自己信得过的人,在对基层职工这层面上就鞭长莫及了;而往往就是这部分人真正接触市场,有很多牟取私利的空子可钻,于是只能制定一些规章守则来加以限制。的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由于市场总是千变万化的,这些规章制度往往就会成为他们参与竞争的阻碍,在竞争中慢慢处于劣势。
当然,这种“任人唯亲”的优势不是在所有的民企中都能大行其道,大型民企在用人上就不可能完全采用这种“信用优势”,还得靠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来维持运作,但因为民企不像国企那样,存在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与经营管理的错位,在用人制度上还是有很大的空间可以非常灵活地运用。而对于中小型民企,由于规模不大,基本上在所有层级上都可以使用“自己人”,因此可以对市场的变化可以及时地采取非常灵活的措施加以应对。
中小型民企是一支生机勃勃、有强大竞争力的市场力量。在他们有能力进入的行业,国家如果对他们采取“国民待遇”,由于他们的加入带来的竞争将会使市场更加完善,最终使消费者受益。如在我所调查的那个城市,由于相关部门对他们加以种种限制,把市场的门紧紧关上,使得他们只能想方设法从门缝里挤了进来,抢分一杯羹,由此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但正是由于他们的介入,充分暴露出了国家在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等方面的不完善、不合理,也促使票价向下大幅调整,大大冲击了国营运输公司以前的垄断性利润,也促使他们的服务更加周到、细化,使乘客受益,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他们虽然被视为“非法”,但很多乘客还是用脚对他们投了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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