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此“第一人”为何非彼“第一人”?
(2011-05-12 22: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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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入刑永不酒驾吊销驾照杂谈 |
分类: 社会 |
据《新京报》5月10日报道,5月9日,房山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内蒙古来京承包工地项目的郭术东拘役4个月,报道的醒目标题称郭为“醉驾获刑第一人”。据报道,郭术东于5月2日晚上,在喝了三扎啤酒后驾车,造成三车追尾。报道同时提到,“醉驾入刑”后首个被刑拘的司机李俊杰,其案件尚未移送到检察院。
而早在5月6日,《北京晚报》以“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吊销驾照”为题报道,“醉驾入刑”实施44分钟后就被查获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被交管部门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考。他成为首位因醉驾被吊销驾照者;行政处罚后,等待他的将是刑事判决。
对比两条消息,可以看出,此“第一人”非彼“第一人”。发生在5月1日、2日的两起醉驾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节奏是不同的。
李俊杰被吊销驾照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嫌疑人在被查处后三日内,有权利申请听证。虽然李俊杰表示放弃这个权利,但东城交管部门表示,还是要按照执法流程来进行,三天后再进行行政处罚。目前被刑拘在看守所的李俊杰“正等待刑事处罚判决。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他可能会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而郭术东的醉驾行为虽然发生在李俊杰之后,却先于李俊杰成为开审的首案,但此前尚未被给予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自5月1日实施的这项新规,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媒体和网上的反应看,还是支持的声音居多。因为世界上最宝贵的是人的生命,而醉酒驾车直接威胁的就是人的生命。鉴于酒驾、醉驾造成的事故、乃至致伤致死事件增多,出台相应法律,严控酒后驾车,是符合主流民意的。
但是,法律法规是由人来制定,也是要由人遵守和执行的。这样一项新规,能不能得到普遍的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能否量刑得当、宽严相济、一视同仁,考验着法规的适用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也决定着法规实施之后的社会效果。如果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当然有利于震慑和制止酒驾、醉驾行为,维护群众的生命安全;但如果弹性过大,随意性也较大,执法者因人而异,违法者也看运气如何,则必然影响法规的权威性,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也要打上一些折扣。尽管作为一项新的法律规章,即使是执法者,在理解和执行上难免有见仁见智的成分,但就此项规定而言,其违法行为的概念和边界不仅清晰,而且可以量化,弹性空间并不太大。所以,公检法诸方面应该统一要求,加强协调,严格按标准行事,真正把新规落在实处。
走笔至此,看到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被拘并写下“永不酒驾”字条的消息。不知他是否也该被吊销驾照,至少5年内不是不酒驾,而是不能驾了。对吗?
写下这个问号,又看到司法界权威人士发表谈话,指出酒驾不一定都入刑。莫非也不一定都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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