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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新媒体与创意经济 |
从禁传奥运赛事看视频整治力度
文:陈永东
国家版权局版权6月12日宣布:“个人用DV机拍摄的奥运会赛事画面即使发表在个人博客上,也被视为侵权行为。”。联想到6月2日由国家广电总局主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会上百余家单位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再联想到新近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与今年2月国际奥委会正式公布的奥运期间运动员和官员开设博客相关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正在对网络视频进行史无前例的大整治,而禁止个人上传奥运赛事DV只是这项重大行动的开始与切入点。
一、最新规定:严禁个人DV拍奥运赛事上传至博客
二、近期其他与整治行动相关的规定与条款
在看到以上报道后,我立即联想到6月2日由国家广电总局主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会上百余家单位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再联想到新近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与今年2月国际奥委会正式公布的奥运期间运动员和官员开设博客相关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正在对网络视频进行史无前例的大整治,而禁止个人上传奥运赛事DV只是这项重大行动的开始与切入点。
1、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6月2日国内领先的网络电视门户新华网、人民网、悠视网、搜狐等百余家单位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共同抵制奥运会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侵权盗版行为。该宣言的签署是新媒体对新近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一次集体回应,不仅有利于净化网络版权环境,同时也为奥运会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良好的媒体传播氛围。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后来又补充解释,《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其中提到的第八条主要是指《规定》要求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3、奥运期间运动员和官员开设博客相关的条款。该规范对奥运期间运动员和官员开设博客相关的条款很严格,例如开设博客的人不能把任何音频或视频内容或者私密的内容发布给第三方;开博的运动员或官员只能发布特定区域内拍摄的照片,或者自己在这些特定区域内的照片,并且不能涉及比赛。这些都是国际奥委会保护媒体权益的做法;博客的主人不能与任何公司签署合同独家发布自己的博客,并且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内部也不可放置广告;博客的内容应符合奥林匹克精神中“品味高雅”的原则。
三、国家对网络视频监管与整治力度史无前例
从对个人DV拍摄的奥运赛事上传被视为非法,以及上面一系列规定与条款,都表明国家对网络视频监管与整治力度史无前例。
记得,在今年3月下旬,广电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抽查情况公告(第1号)》,公布了62家违规网站名单,并对这些网站处以关停、警告等处罚。前不久又开出了第二批处理名单,土豆网等知名视频网站至今还没有获得相关的许可批准。
陈永东曾在博客中提出,广电总局对违规视频网站进行的查处,显示出国家对查处网络违规行为的决心与力度。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为保证网络空间的纯净,该查处的是要查处,查处是为了中国互联网的进一步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网络视频监管与整治力度史无前例绝对是一件明智的必要之举。外界曾经对对网络有“很黄很暴力”的评价,其中的侵权与盗版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与诟病应该引起相当重视,绝对应该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狠招让网络远离“很黄很暴力”,让网络逐步减少甚至杜绝侵权与盗版,从而建立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健康环境!
让所有从事互联网经营的企业与使用互联网的网民一起为此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