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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名字打错遭对方拒收,需要开红字发票吗?

(2016-01-25 09:41:41)
标签:

杂谈

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不小心把客户公司名称打错了一个字,对方拒收此张发票,是否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如果属于本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拒收,并且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可以直接作废该发票,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则应该在该发票认证期限内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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