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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示,提高起征点丝毫不能解决(公平)问题,而且可能把现在的不公平变成更大的不公平,也背离了个税改革的方向。
施正文还举了个例:扣除三险一金以后,现在3500元以下不征。假定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的人,在扣除3500元后,对1500元征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45元。假设现在把3500元提高到6000元,那么工资薪金为5000元的人不需要缴45元的税。但对于月收入为9万元的人,起征点为3500元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6500元(90000减去3500),适用45%的最高税率,应纳税额为25420元(86500×45%-13505)(此为个税计算公式——编者注)。提高到6000元的起征点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4000元(90000减去6000),适用税率不变,应纳税额为24295元(84000×45%-13505)。这样在提高起征点到6000元后,月入90000元的人的应纳税额比起征点为3000元时少缴了1125元。你说提高起征点后谁更受益?哪个少缴的税多?
点评:工资高当然减得多点,工资低当然减得少点,其实针对高工资,税负率已经高达45%了,减这点算什么呢?只是毛毛雨而已。这位施主任居然枉顾高工资者交税的数额,而只在减税的绝对值上做文章,掩人耳目啊。其实,要是不降低税率,只提高免征额,大家都只受了一点点益。这才是事实。
我对个税观点:我不赞成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个税改革方向。其实个税改革关键在于提高免征额和降低税率。我认为,将免征额提高到2万元,最高税率降低到25%,就是最好的个税改革。我为什么不赞成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因为这将提高征税成本,加大税局的稽征工作量,另外,也可能会人为提高报税难度。我希望财政部不要学美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缴模式,这种模式看起来充分考虑到不同家庭的具体支出情况,有各种扣减与抵免。但在我眼中,美国个税制度是一个失败的制度,是个糟粕,个税扣除设计就像迷宫一样,现在有几个美国人能够独立完成个税申报,多半交给专业机构去打理了,无形中又增加了纳税人一项支出。以为美国的一切都值得中国学习,是一种病。
还有就是,改革后的个税制度一定要让老百姓能够明明白白报税,不要搞出一些模棱两可的扣除项目,在中国法制不健全的环境下,别让那些好似偷了点个税的老百姓天天感觉到头上悬着一把斯摩达克利剑,这样老百姓整个人就不好了。
我认为,个税改革,提高免征额以及降低税率才是王道,才是方向。如能再进一步,最好是连累进税率都不要,干脆实行单一税率,这才最公平。总之,千万别学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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