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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个人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4-08-04 15: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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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税务稽查人员2013年3月在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11年2月1日,该公司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40万元的借条,约定在2012年1月31日前还清借款,并约定该笔借款不计利息,但须向张某支付劳务费用60000元,支付时限为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2年1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经了解,张某非该单位职工,财务人员认为支付给张某的60000元是劳务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定该笔60000元的劳务费用为借款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2000元,并处以未扣利息相应的罚款。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项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义务就是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利息之外,不涉及到约定其它费用的情形,如劳务费等。

劳务费是指个人在提供某项劳务之后获得的收入。在单一的借款过程中,出借人只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并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也不存在借款人以劳务形式存在的义务,所以不能约定劳务费。本案例中,该公司与张某签定借款合同,且张某与该公司无雇佣关系,也未向公司提供劳务,因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劳务费只能认定为借款利息,只有在劳务合同或者其它与劳务相关的合同中,才能约定相应的劳务费,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变向地将利息认定为是劳务费,所以该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大家应注意,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无论是以劳务费还是以其他名目,只要支付款项的实质是借款利息的,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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