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解: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路线图
(2013-09-21 08: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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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甲公司是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经认
定后,甲公司2011年盈利,法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2011、201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3、2014、2015年按25%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为12000元,会计采用直线法分6年折旧,计税时采用直线法分3年折旧,2011年度为甲公司首个获利年度。假设2011年至2016年每年利润为1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具体情况如上表。
2011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2011年为免税期,“应交税
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为0,本年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0元,该差异在2014年转回,税率为12.5%。
2012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2012年为免税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为0,本年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0元,该差异在2015年转回,税率为12.5%。
2013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5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0(10000×12.5%)
本期应交所得税开始减半,2000元暂时性差异在2016年转回,税率为15%。
2014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0(10000×12.5%)
本期所得税继续减半,并转回2011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地调整为借方。
2015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 业所得税1250(10000×12.5%)
本期所得税继续减半,并转回2012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地调整为借方。
2016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2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500(10000×15%)
本期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结束,本期应交所得税按15%计算缴纳,本期转回2013年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至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转回300元后,该科目期末余额为0。
按照目前的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某一年度免税,表明计算该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时适用税率为零,也就是当年度“当期所得税费用”为零。但递延所得税费用考虑的是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对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程度,也就是导致未来多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的影响。
因此,递延所得税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而不以该差异发生当年的实际执行税率为准。所以,在税年度也可能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导致所得税费用不为零。
甲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为12000元,会计采用直线法分6年折旧,计税时采用直线法分3年折旧,2011年度为甲公司首个获利年度。假设2011年至2016年每年利润为1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具体情况如上表。
2011年会计处理如下:
2012年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会计处理如下:
2014年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目前的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某一年度免税,表明计算该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时适用税率为零,也就是当年度“当期所得税费用”为零。但递延所得税费用考虑的是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对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程度,也就是导致未来多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的影响。
因此,递延所得税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而不以该差异发生当年的实际执行税率为准。所以,在税年度也可能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导致所得税费用不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