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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今年上半年一度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债转股政策终于浮出了水面。
毫无疑问,债转股是有利于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的。所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将债转股列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随同《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一并下发的还有《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也足见政府对用债转股的手段降低企业杠杆率所寄予的厚望。
不仅如此,债转股很容易给公众投资者带来损害。比如,债转股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增加了,股东的权益就会因此摊薄。而且债转股最终要由公众投资者来买单。如果企业在债转股后仍然没有起色,这其实就是将债权人的风险转嫁到了投资者的头上。因此,上市公司债转股要高度重视对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避免或减少债转股可能给公众投资者带来的损害。
首先是严格执行“负面清单”,严禁将“黑四类”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即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其次,上市公司债转股以转优先股为主,待企业业绩好转后(同时优先股的存续期不少于5年),再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转股价不低于转股时的二级市场价,以减少优先股转为普通股时给市场带来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