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最近,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人民日报》发表的题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署名文章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在这篇文章里,肖钢主席就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尤其是肖钢主席提出要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这更是抓住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要害。可以说肖钢主席的这篇署名文章,是最近几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非常少见的一篇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经典之作。
肖钢主席这篇《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文章,让投资者看到了肖钢主席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番雄心壮志,也看到了肖钢主席以此来提振中国股市的决心。这篇文章闪烁出来的光芒亮丽夺目。不过,要很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只有肖钢主席所列举的这些举措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补充一些措施进来。所以,笔者写下这篇文章,权当是为肖钢主席拾遗。
就保护中小投资者来说,股市的定位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也即股市是为投资者服务还是为融资者服务。在分析中国股市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原因时,肖钢主席也表示:现行制度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专门安排不足。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规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缺乏,权利行使存在很多障碍,甚至形同虚设。为什么会出现肖钢主席所说的这些问题?就是因为中国股市自设立以来一直就是为融资者服务的。为了融资者的利益,只能牺牲投资者利益。所以,要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股市定位必须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重,即为投资者服务。实际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其次,必须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目前投资者维权只能采取个体诉讼的方式。这类诉讼对于投资者来说就面临着“索赔难”的问题。正如肖钢主席所言,中小投资者起诉、举证还存在诸多困难。尽管肖钢主席表示要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但先行赔偿并不可能覆盖所有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类案件,而且有关责任主体不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那么先行赔偿制度就形同虚设了。因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真正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这就有必要把集体诉讼制度也一并推出。
其三,必须取消红利税,特别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应尽快叫停。增加投资回报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肖钢主席提出要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但红利税的征收不仅减少了原本就少得可怜的投资回报,更重要的是,红利税的征收造成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损失越大的怪圈。所以红利税的征收必须取消。尤其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以持股时间作为征税多少的依据,粗暴地以持股时间的长短作为区别投资投机的依据,这是非常荒唐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基本上都是这种荒唐政策的受害者,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应尽快叫停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
其四,尽快修改《证券法》等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高度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欺诈上市者应将其直接退市,同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只有从重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证监会是有清醒认识的。肖钢主席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文章里也表示,坚决查处欺诈发行、违法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但问题是由于《证券法》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即便证监会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顶格处罚”,但最终还是挠痒痒,起不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最明显的就是对万福生科案的查处,作为欺诈上市主角的万福生科公司,在证监会的依法查处甚至是“顶格处罚”中,仍然平安无事,丝毫不妨碍其上市资格。这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就是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此外,在各种制度的制订中要充分体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比如新股发行制度的修改,一方面是应采取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避免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另一方面是要把发行价格切实降下来,避免用“三高”发行来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
http://www.ccstock.cn/review/gushireping/2013-10-23/A1356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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