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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要落在实处

(2011-03-03 05:35:58)
标签:

基金法

股票

分类: 股市类

            
    近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修订草案”除了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松绑的有关条款受到市场争议外,还有其他的诸多亮点,这其中,首次明确提出“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就是重大亮点之一。

   投资基金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理财的,将基金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基金持有人服务,为基金持有人谋利益,这是天经地义的。如果没有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基金也就不复存在了。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往往被忽视,一些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正因如此,此次修订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当然,如果只是将“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停留于《基金法》的条文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重要的是要将其落实在具体的基金管理制度中,并付之于实施。因此,本着“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基金管理制度是需要加以完善与建立的。

    首先是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制度,这是最应该加以改革的。目前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是与基金规模挂钩的旱涝保收的收取方法,完全没有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挂钩,以至投资基金在巨额亏损时,基金公司仍然收取着巨额的管理费。这种管理费收取办法完全没有体现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因此本着“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有必要将基金管理费的提取与基金投资的盈利挂钩。

    其次是建立基金表决授权制度,这是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力的重要制度。目前,基金的投票表决权不属于基金持有人,而是集中在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的手中。面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表决事项,往往都是由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说了算。以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决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明明是反对的,但基金经理却投了赞成票,严重违背基金持有人的个人意愿。因此,有必要建立基金表决的投票授权制度,投资基金在对上市公司有关事宜投票表决时,严格遵守基金持有人的授权。

    此外,本着“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有必要严格基金分红制度,规定投资基金在取得盈利时,每年必须向基金持有人分红。同时要建立基金经理的任职制度,避免基金经理频繁换动,更要阻止基金经理在翅膀强硬后跳槽的事情发生。另外,要加强对基金“老鼠仓”的监管,严禁基金从业人员做出各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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