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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能终结“霸王条款”吗

(2010-11-11 06:07:18)
标签:

合同

违法行为

霸王条款

财经

分类: 其他类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今年10月13日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于11月13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全国广大消费者的一大福音,毕竟《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是为消费者谋利益的,因此,对于它的出台与实施,作为消费者我们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而且,该“处理办法”也确实值得消费者期待。比如“处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相关责任的规定,在第十条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相关责任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相关权利的规定,确实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此三项规定,被指是刺向“霸王条款”的利剑。这在我们当今这个被“霸王条款”所笼罩的现实社会里,这把利剑确实是消费者向“霸王条款”宣战的有力武器。以至于“处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有关新闻媒体及某些消费者甚至激动地喊出了“别了!霸王条款”的心声。

    正是由于我们的生活被一个又一个的“霸王条款”所捆绑,所以消费者才感到“处理办法”的可贵。不过,“处理办法”是否真的能够终结“霸王条款”,让消费者从此与“霸王条款”告别呢?恐怕也并非如此。既然是“霸王条款”,岂是这么容易被清除的?能够轻而易举地被清除的显然不是“霸王条款”。想那李一帆在开车撞死人后公开宣称“有本事告我去,我爸是李刚”,这就足见李刚不是一般的人物,否则,“李世民的李,金刚的刚”岂不是成了吃素的?

    当然,不是说“处理办法”对所有的“霸王条款”都没有效果。面对一些“小霸王”,“处理办法”是有一定的震慑力的。比如,酒店里“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门牌以及“店内财物丢失,店主概不负责”的规定;商店里“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规定;旅游合同中的“游客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条款;以及有关店家合同中“本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的条文等等,这些可以说是“处理办法”重点打击的目标,打击这类“霸王条款”应该是可以办到的。毕竟这里所涉及到的酒店、商店、旅行社之类都属于竞争性行业,它们的这些条款最多只能算是“小霸王”而已。而且,对于这类“小霸王条款”,在“处理办法”出台之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也会减少许多。以往,市民在遭遇“霸王条款”时,因为属于一种民事的合同纠纷,其民事权利的主张一般要通过诉讼的办法去解决。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处理办法”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消费者再遇到“霸王条款”时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或者消协投诉,通过这些办法就可以达到自己维权的目的,维权的成本无疑少了很多。

    应该说,“处理办法”能够有效解决上述“小霸王”问题,这也算是功德一件。不过,如果就此认为“处理办法”能够终结“霸王条款”的话,那未免言过其实了。实际上,尽管上文提到的“小霸王条款”在生活中比较普遍,但就性质与解决问题的难度来看,也就是小儿科罢了。而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些“霸王条款”,那才是名符其实的“霸王”、“铁霸王”、“金刚霸王”。由于推出“霸王条款”的一方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或是绝对的“霸王公司”、垄断企业,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甚至连投诉的门都找不到,更别说“讨说法”,或者解决问题了。

    比如,垄断行业收费之宰你没商量。像电信行业让人久为诟病的月租费、双向收费、漫游费等,多年来一直侵害着公众的利益;还有,银行企业,从年费到跨行取款费,再到跨行查询费……目前各家银行收费项目的林林总总,多达3000多项,其中绝大部分的收费项目,是依据银行内部规章出台的“霸王收费”;此外,安装天然气管道必须交纳“燃气初装费”,安装有线电视也必须交纳“初装费”和机顶盒费等等。这些行业之所以“店大欺客”,把不平等格式条款强加于消费者,是因为他们大都处于垄断地位。有的企业“别无分号,只此一家”;有的行业尽管有“几家分店”,但由于竞争环境不太充分,再加上他们是利益同盟,顾客选择余地异常狭窄。

    又如,某些用人单位,企业知名度高,或者效益不错,用人条件十分苛刻。如规定“新进员工两年内不得结婚”,“女员工3年内不得生育”,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干脆不招女员工。这更是一种“霸王条款”,甚至“霸王”到了蛮横无理的地步。再如,火葬场的高收费,墓地的高收费,让人死不起,埋不起。

    但面对这样一些强硬的“霸王条款”,这显然不是《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甚至根本就不是国家工商总局与消费者协会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试图凭借一纸《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来终结人们生活中所面临的“霸王条款”,实在是“蚍蜉撼大树 可笑不自量”。

    因此,要终结“霸王条款”,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要动员各行各业的主管部门都行动起来,甚至要求我们的政府部门都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全社会的“霸王现象”,并拿出各行各业清除“霸王条款”的对策来。否则,仅凭国家工商总局一家之力,要清除全社会的“霸王条款”,实在是比登天还难。

      http://www.mzyfz.com/news/times/zhj/20101102/1712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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