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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漏洞,政策就会变味

(2009-04-15 08: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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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令

          
    4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降薪令”),用以规范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问题,这是今年2月初财政部就高管限薪问题发布征求意见稿后,针对高管薪酬问题发布的首份正式文件。

    根据“降薪令”的规定,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在此基础上,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对于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

    推出“降薪令”,财政部限制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问题的意图是明显的,这也是顺应民意之举。毕竟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一定困难的情况下,高管们的高薪是不合时宜的,所以有必要加以限制。

    不过,由于“降薪令”只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加上推出又略显匆忙,所以“降薪令”的问题还是明显的。

    首先,由于这次财政部出台的只是“降薪令”,而不是“限薪令”,以至少数高管薪酬虽然明显突破了征求意见稿中年薪280万元的上限,但“降薪令”对此却奈何不得。有些高管高达400万元、500万元的年薪,按照“降薪令”的规定,只要降低10%就可以了。而这样的薪酬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

    其次,要求那些业绩增长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们降薪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当这些高管们的薪酬并没有突破280万年薪上限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明显没有考虑相关机构业绩增长的因素。而与业绩挂钩应该是薪酬体系改革的大方向。

    此外,正是由于“降薪令”没有严格将高管薪酬与业绩挂钩,以至高管薪酬的确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限薪令”规定,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对于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但怎样的降幅属于“业绩降幅较大”呢?2007年薪酬标准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要加大调整力度,这又如何调动金融机构高管乃至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效益提高?

    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对于“降薪令”,不乏破解的策略,真正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比如,对于“降薪令”中关于“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的规定,根据“降薪令”精神,应该是在两个9折后再增加降幅。但由于没有规定再增加多少降幅,因此,在实际执行中,有关单位完全可以取较小的数据。以中国太保为例,该公司2008年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80.6%,显然属于业绩降幅较大的范畴。但该公司高管2008年的年薪共计3107.6万元,仅比2007年的年薪3945.18万元下降21.23%。倒是该公司董事长高国富本人身先士卒,2008年度薪酬177.1万元,较2007的295.21万元下降了近4成。

    又如,“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的规定,高管人员完全可以通过职务消费的增加来弥补。特别是有的金融机构,对职工实行高薪酬,如有的银行职工年薪高达45万元,在这样的机构里如果对高管降薪,公司高管完全可以通过提高职务消费来把降低的薪酬补回来。

    因此,财政部的一纸“降薪令”弊端是明显的。对于高管薪酬单纯用“降”是不行的。高管薪酬,该降的要降,但该升的也要升,关键在于升与降之间,要做到薪酬体系合理。比如,将高管薪酬与业绩挂钩,与本单位员工收入挂钩,与国情挂钩(即考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收入情况),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还应与公司的分红挂钩。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也许这正是财政部与有关部门下一步所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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