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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股改权证是一种侵权行为

(2007-10-26 07: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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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人生

证券/理财

  

    权证创设制度自推出以来,就一直受到市场的非议。尤其是招行认沽权证与南航认沽权证的超规模创设,更是引发投资者的不满。虽然某些券商的代言人表示,创设股改权证并不违法,但实际上,创设股改权证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权证创设制度并不适用于股改权证。

    权证创设制度是国际上一些成熟国家与地区股市里常见的一种制度,它是用来抑制权证投机行为的。但股改权证是一种特殊的权证形式,它与国外成熟股市里的那种交易型权证不同,它是股改公司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一种“对价”, 其发行人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这一点,显然是其他交易型权证所不能比拟的。

    更加重要的是,这种股改权证的发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作为股改公司的大股东来说,发行股改权证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事情,而必须是根据股改公司股改方案的约定来发行,其发行的品种与数量必须严格遵守股改方案的约定。再进一步讲,这股改方案的实施也必须是获得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大股东发放股改权证只能是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但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显然没有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

    尤其重要的是,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是对股改权证持有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股改权证作为一种对价形式,投资者拥有从其身上获得利益的权力。而券商创设权证明显是以假乱真,损害了投资者对股改权证最大利益的获取。当然,券商创设权证也有一个漂亮的理由,那就是抑制权证的投机行为。但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股改权证本身就赋予了投资者以投机的权力。因为认沽权证本来就是没有任何投资价值的,只是一个投机的品种而已。管理层不仅允许了认沽权证的推出与上市,而且还对权证交易实行T+0,放宽权证品种的涨跌幅,为权证交易赢造一个投机炒作的环境,这表明管理层是认可认沽权证这一投机品种的。换一句话来说,谁拥有认沽权证就是拥有对机证的投机权力。而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显然是对投资者所拥有的投机权力的一种剥夺行为,是对投资者所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损害。

   所以,权证创设制度是不适用于股改权证的。券商创设股改权证获利丰厚,那其实是对权证持有人利益的一种剥夺。

     http://www.cs.com.cn/jrbznew/html/2007-10/25/content_87018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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