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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不能想谈才谈

(2006-12-15 15:02:55)

    中国股市监管措施不力的问题已成了股市的老大难问题,“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以及“挠痒痒”这是多年来股市监管措施不力的一个真实写照。而对于年轻的保荐制度来说,这种“挠痒痒”的监管措施同样表现得非常明显。其表现之一就是“谈话提醒”。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

    说如今的国人都是“厚脸皮”恐怕会激起公愤。不过,对于某些职业群体来说,如果脸皮太薄,确实还难以混到饭吃。比如,这保荐人与保荐机构的脸皮,那可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过了人民币的一次次洗礼的,因此,作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措施,“谈话提醒”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笔者一直都表示怀疑。

    或许是因为监管部门自己都感觉到这种“谈话提醒”的乏力吧,所以对于“谈话提醒”,监管部门也不是在严格按制度办理。本来,作为一种监管措施,一旦有关问题出现,监管部门理应是“该谈话时就谈话”,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是“想谈话时才谈话”。就说时下吧,因为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在京召开了保荐人会议,对保荐机构与保荐人提出了六方面的要求,于是证监会这才想起应与有关的违规人员谈话了。于是这就有了日前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和海通证券四名保荐代表人的“谈话提醒”,实际上这也是今年证券市场“新老划断”以来,监管部门首次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谈话提醒的监管措施。

    不管“谈话提醒”的效果如何,但既然是一种制度规定,因此,从制度的落实来看,这个谈话的程序还是应该要执行的。但遗憾的是,有些该谈话的却并没有谈话,甚至是该查处的也没有查处。

    比如,始于去年5月的股改同样引入了保荐制度。并且,通过这次股改不少保荐机构大发“股改财”。当然,作为保荐机构来说,为上市公司的股改付出了劳务,因此获取保荐费用也是应该的。但问题是一些保荐机构在股改中并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不少保荐机构一屁股坐到大股东的温柔乡里去了,成了大股东的代言人,做着一些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情。而对于这样的一些保荐机构,作为监管部门来说,似乎根本就不曾进行过“谈话提醒”。

    当然,空说无凭,以实事为证。象不久前曝出隐瞒大股东巨额占款及巨额担保真相的东盛科技,就是一家经过了股改的公司。本来,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占款问题及相关的担保问题,是保荐机构所要重点清查的对象。而在东盛科技的股改说明书里,大股东东盛集团不仅没有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而且,“截止2005年12月31日,东盛集团为公司银行借款进行了32060万元的担保。”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分文未占的大股东,却突然曝出11.39亿元的占款来,那么,作为该公司股改的保荐机构来说,又是如何来保荐的呢?但对于这样的事情,却不见监管部门出来“谈话提醒”,更不见查处之类。因此,这监管部门的“谈话提醒”莫非也是“有的放矢”,专挑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但愿我的这一猜测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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