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帐户的管理工作,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听取投资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此,笔者就帐户的注销问题发表一点自己个人的看法。
对于证券帐户的注销,“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证券余额为零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申请注销。而自然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理机构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证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应该说,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办理帐户注销手续,这当然是非常的完美、无懈可击了。但这一规定所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脱离实际,缺少可操作性。因为一个很明显的现实是,在目前众多的“休眠”帐户中,有许多帐户是被投资者所废弃了的,实际上是一种“死亡帐户”。面对这样一些帐户,帐户的持有人根本就不可能来办理申请注销手续,因为在他们看来,根本就没有这个必要,因为这个帐户存在与否根本就不会危害到他们的利益,相反,办注销手续,又要填表,又要交卡,还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材料,这不是自己跟自己找麻烦吗?所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虽好,但在实际中却行不通,以至那些“休眠帐户”、“死亡帐户”长期存在下去而得不到清理,结果最后造成投资者帐户数据失真。
如何解决“休眠帐户”无人理睬、无人注销的问题?笔者认为可采用“自然死亡法”来对其进行注销。第一步,对证券余额为零、资金余额不足百元且最近两年无交易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措施,并将名单下发给持有人所在营业部,并由营业部通知持有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证券帐户的使用,或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证券营业部将通知的情况返馈给登记结算公司。第二步,如资金持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证券帐户的使用,亦未办理帐户注销手续,则视同持有人默认注销处理,在期满三年后,由登记结算公司统一作注销处理。
当然,本着为投资者服务的宗旨,为防止持有人在以后的日子里重新启用这些已注销帐户,登记结算公司可将这些按自然死亡法注销的证券帐户作另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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