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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应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

(2006-05-17 07:51:22)
                
    目前,证监会正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重启IPO乃大势所趋,在此前提下,笔者以为,恢复IPO之首要问题应是解决“新股怎么发”的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主张IPO应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里的弱者,新股发行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是证券市场保护弱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具体体现。而且IPO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还可以很好地保护与激发起中小投资者对股市的热情,让更多的准股民成为股市里的投资者,为股市带来更多的资金,进而活跃股市。并且IPO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还可以大大提高股市对新股发行的接受能力,较好地实现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此外,IPO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还可以改变过去资金申购新股过程中所形成的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的局面,并因此改变新股申购所带来的相关资金市场以及股市的动荡局面,维护股市及相关市场的平稳发展。因此,IPO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其对证券市场发展、对证券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那么,如何在IPO过程中具体落实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需要的宗旨呢?为此,笔者提出两条意见,供管理层参考。
    首先,在新股额度的分配上,应先中小投资者,后机构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根据证监会负责人的谈话,IPO将引入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股票的制度。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这对于保证新股的成功发行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从过去的做法来看,这种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都是事先从新股额度中拿走一部分。因此,这种配售方式实际上构成了一种战略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争利”,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行为。而按照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需要的原则,新股发行的额度应先接受中小投资者的申购。只有在中小投资者申购之后还有余额的情况下,才能再将余额向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机构投资者配售。
    其次,划细新股申购单位,将1000股单位折细为500股、200股、100股等;同时规定,每个资金帐户在单只股票发行时,只能按规定的申购单位申请一个有效的申购号码。目前新股申购的1000股单位缘自于原《公司法》“千人千股”的要求,而在新修改的《证券法》里,“千人千股”的要求已经被废弃。因此,在新的IPO中,完全可能通过折细新股申购单位的办法来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机会。特别是在规定了每个资金帐户只能申请一个有效的申购号码的情况下,这样就可以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分享到对新股的投资机会。而且由于新股申购单位划细了,投资者每次可以获取的新股收益不是太多,这也有利于改变投资者通过新股申购来“一夜暴富”的心理,改变投资者的“赌徒心态”,而增加“投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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