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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少华:吸烟者是否可以写“戒烟评论”?

(2008-04-25 08:50:47)
标签:

杂谈

分类: 文摘类

木东注:我自己在烟草行业工作,因此对烟草比较敏感和关注。看到马少华老师博客(http://msh01.blog.sohu.com/85391417.html)上关于戒烟的课堂日志,特转之。感谢马老师!

 

          2008-04-22 | 吸烟者是否可以写“戒烟评论”?(评论课日志)


  今天的课是第三次,接着讲论证中的谬误——“以人为据的谬误”。美国学者布鲁克•摩尔和理查德•帕克所著《批判的思考》一书是这样表述这种谬误的:

  “人们把做出某个判断的人的性质和该判断本身的性质混为一谈时,就会犯这种谬误。”

   在此之前,我接触到比较多的这类谬误是所谓“人身攻击”,好几本逻辑学和批判性思维教科书都介绍了“人身攻击谬误”。其实“人身攻击”只是“以人为据”的一种表现类型。作为一种论证中出现的谬误,“人身攻击”的目的本身并非贬损对方。而是以别人行为的不当来推出其观点的错误,这种谬误的本质,在我看来,是不相关或不充分。

  The Latin term ad hominem, meaning “against the man,” refers to any attack against an individual instead of her or his argument. The purpose is to lead the audience to take certain action simply because of an alleged character quirk(怪癖) or other flaw(缺点) in the person presenting the opposite viewpoint.

  比如,在《著名律师的生死之战》一书曾描述到这样一种庭辩伎俩:

发言又轮到被告方面,这次是鲁比的第2位律师托纳希先生发言,这时的被告方面已处于相当的劣势了。经过商议,他们决定冒险采用攻击公诉人的战术,昭示他们一心一意想弄死鲁比的意图,或许此举能激起陪审团对他们的反感。

  “韦德先生喜欢电椅,”托纳希律师指着对手,大声说道:,“他希望看到这个人送上电椅,观看行刑的场面。”

   在一篇题为《教育部面子与贫困生命运孰轻孰重》的评论中也有相似的情况:

     7月2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高校助学政策的有关情况。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发布会上表示,不提倡媒体报道“贫困生呼吁社会捐助”,特别不提倡媒体在未来的几个月之内,突然写出一个困难大学生前面吊着牌子,上面写着“我考上了某某学校,我没有办法上学”,然后呼吁社会捐助。相信这样的事情是真的,几十个甚至几百个都不以为怪。关键是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媒体,要以宣传主流、宣传国家政策为己任。

   我想,王旭明上大学的时候,家庭条件肯定很不错,从来不会为学费发愁,所以,他不可能体会到贫困生的辛酸和无助。作为一个“无知者无畏”的新闻发言人,他为了教育部的面子和虚荣,不惜“仇视”所有贫困生大学生,甚至迁怒于媒体“揭丑。……

  在这里,王旭明本人上大学的时候是不是家庭条件很不错,他是不是“不可能体会到贫困生的辛酸和无助”,既与论题无关,也没有什么根据。批驳王旭明的观点,不必借助这种对个人经历和情感的猜测作为论据。然而,如果我们真的知道王旭明从小家庭条件不错,养尊处优,那就能够增强我们的论证吗?

  如果说,“以人为据的谬误”在“人身攻击”的表现形式方面一般不会引起辨识的困难和争议的话,那么,它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指出发言者)“自相矛盾”,则肯定会引起一些怀疑和争议,因为这与我们原来的知识系统不相协调。在课堂上,果然。

  “自相矛盾”,往往是人们批评和反驳他人观点的利器。但是,《批判的思考》却把“自相矛盾”也看作是“以人为据”谬误的一种,而把“双重标准”看作是“自相矛盾型以人为据的谬误”。

  这是为什么?有没有道理?

  连续问了好几位同学,都说没想好。李玉洁从上面“以人为据”的特征描述出发,谈到,所谓“双重标准”和“自相矛盾”都属于“做出某个判断的人的性质”,而不是“该判断本身的性质”。

  那么,把一个人的行为和他自己的观点完全分来来看,是不是一种过于宽容的、理想化的状态呢?

  我们来看看作者提供的例子。

  该书作者举了一个通俗的例子:

  有时一个人的主张看起来自相矛盾,但不是和他先前的言论相矛盾,而是和他的实际行动相矛盾。如,约翰逊也许要我们大方点,但我们都知道他本人却吝啬得无以复加。嗯,约翰逊很可能是个伪君子。但如果我们以约翰逊的吝啬和伪善为由,认为他说的话不正确,那我们就犯下了自相矛盾型以人为据的谬误。

    这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因人废言”。这是发言者的行为与他观点相矛盾的例子。

  你理解吗?或者你同意吗?——我问王娴。王娴说:我理解,但是,我觉得有点牵强。

   我拿出一个例子供大家讨论:

   张季鸾在1934年1月1日出版的《国闻周报》上发表《立刻收效的节约运动》,其中提到:

    ……节约运动中,关系最大的莫如戒烟,尤其是戒纸烟。我记不得数字,但是至少将不下每年两万万两以上。换句话说,多少年来,每年有万万以上的金钱化成烟灰,他的剩余利益,归了外人。近几年,单看卷烟税的增收,就可以知道纸消费,年年膨涨。我们大家别的报国事业,能力做不到,这戒烟却是能力所及的,一不吸,就解决了,为什么不干呢?

    我多年常常感觉这个问题,但是在报纸上,从没有提倡过,就因为自己吸,不便劝人戒。假若主笔先生的写字台上,常常摆着三炮台,却劝人不要吸美人牌哈德门,这岂不等于腰缠万贯的高官,演讲清洁政治一样。所以我从来没有写过戒烟的文字。幸亏近年我戒了,现在愿意征求同志,希望全国有癖的人,尤其是吸用高级烟的人,从今年起,毅然废止!”

     这个案例,我原来是用在新闻评论伦理方面的。但是,现在看来,如果因为张季鸾自己吸烟而指责写“戒烟评论”的他“自相矛盾”,这是不是“以人为据的谬误”呢?人们应该不应该这样来看一篇言论呢?

      这个问题在课堂上有较大争议。

    陈海峰发言说:]张季鸾提倡人们戒烟,这个“人们”中应该也包括他自己。如果他自己还抽烟的话,确实说服力不强。

    何丹说:如果张季鸾自己吸烟还写提倡戒烟的评论,如果我们据此反驳他的话,那的确是犯了“以人为据”的谬误。但是,看到他在写文章提倡戒烟,却自己仍在吸烟,我们很自然会想到:你自己为什么还吸?——这个说服力是不够的。

    吴金升同学认为,即使不能戒烟,张季鸾还是可以写“戒烟评论”,如果他的文章论据、论证足够有说服力的话,如果我是吸烟者,我看了他的文章,接受了他的观点自觉戒烟,自会对个人和社会有益,那工不会去管张季鸾自己是不是吸烟——因为我接受的道理本来也不取决于张先生是否吸烟。

     程晓萱认为:他作为吸烟者和作为评论者,这两个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张季鸾那么写——我终于可以写文章提倡戒烟了,因为我戒烟了——他那么写也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们如果联系到当时的时代背景的话,张季鸾作为中国很传统的“士人”这样一个报人的话,首先讲的是修身正心,然后才能齐家治国平天下。他作为一个报人,不仅应该把道理列出来让人接受,而是要当国民表率。

    我问:你认为两个标准都可以成立,它们并行不悖吗?

    余敏说:如果张季鸾戒了烟了,再写这篇评论,他的论证肯定是更加有力的。但是,他并不是不可以写这篇戒烟文章,只要他的论证是充分的。他的论证,没有谬误的问题,但有强弱的问题。如果我们因为张季鸾没有戒烟而反驳他的戒烟文章的话,那是我们自己犯了“以人为据”的谬误。

    邓媛同学认为:正在吸烟的张季鸾写劝人戒烟的文章,宣传戒烟的好处,并不是自相矛盾的;而如果他自己难以戒烟却写文章说戒烟是容易的,这才是自相矛盾,不能接受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与观点才是矛盾的。

     我说:邓媛说得很有启发性。其实,我们需要细分,说起来是“自相矛盾”,但究竟是什么“自相矛盾”?我们刚才有同学说,张季鸾写这篇文章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它是一个弱的论证,因为他自己吸烟。弱在哪儿呢?我们并没有揭示出来,其实就是:戒烟是有难度的。人们一般都会同意应该戒烟,但之所以有些人没有戒烟,就是烟对人的吸引力非常大,难以摆脱。于是,张季鸾不可能避免地会遇到这个问题:戒烟到底难还是不难?而当一个瘾君子说戒烟是容易的时候,我们批评他自相矛盾,就不是“以人为据“的谬误。

    王天娇同学则主张不应该把传者、受者和批评者这三方混在一起来讨论这个问题。她主张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看:

    第一,是纯粹的文本层面,一篇文章的论证中有没有谬误,论证是强还是弱?

    第二,是读者接受的效果,他们感觉你是强的还是弱的?如果读者认为,一个吸烟的作者写文章劝人戒烟,是自相矛盾的,说服力不强。那么文章的整体说服效果就是不强的。因为这是实际效果,你不能责怪读者。

    第三,就是写文章的批评者,他应该自觉地把批评的对象限制在张季鸾主张的道理上,而不是他自己是不是戒了烟。因为作为一个批评者,他与普通的劝服对象不同,更了解论证规则。

     噢,那我明白了,张季鸾戒烟之前不写戒烟文章,恐怕主要考虑的是天娇所说的第二个层面的效果,即对读者的实际影响。他可能还会顾忌的更多,比如:会不会给全社会造成写评论的人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的坏印象啊?

     因此,对于张季鸾来说,这个问题仍是社会责任问题、新闻伦理问题。他持更严格的标准。而只有对于写文章批评他的人,这个问题才是“与人为据”的谬误问题,这是另外一种更严格的标准。不同的角色,持守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并不一定矛盾。

     如果上面这样一种情况,你可以比较容易地接受为谬误的话。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种情况,即一个人的观点与他的观点相矛盾的情况:

    如果指出一个人过去的观点与他现在的观点相矛盾,由此否定他的观点——这是不是“以人为据”的谬误?

    如果指出一个人现在的观点与现在的观点相矛盾——这是不是以人为据的谬误?——这就是超出那本书的内容,由我提出的问题了。

    这两个问题引起了更多在争议。

   只是博文太长了。待续。

    补:昨天课上,陈海峰同学认为,这种把言与行完全分开的“以人为据谬误”标准,可能与西方人的文化及思维方式有关,这与我们中国人的文化及思维方式不同。他很敏感。但是,我认为:尽管那是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一个标准,也值得我们借鉴,这就是不同文化相互学习的价值。看看别人是怎么思维的,可能于我们有益。(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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