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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正式发布《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金按:“结算备付金”是央妈搞出来的“怪胎”。《民法典》上所无,在《民法典担保法部分司法解释》第70条只有“保证金”的规定。写规则的人不读《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吗?我上个月已经转过一篇别人的文章且加了我的“金按”按语了。看起来有必要做一期讲座,把法院案例整理下,因为信用证备用证保函和票据结算都有备付金的问题。我建议各家协议中将不明确的不知所云没有民法典依据的“备付金”定义成民法典司法解释中的“保证金”,以直接解决优先权和对抗第三人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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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正式发布《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05-20 18:04 发表于北京
为顺应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需要,落实《证券法》实施货银对付结算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完善证券登记结算规则体系,2022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正式发布《结算规则》和《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并均自2022年6月20日起生效。
两项业务规则的发布为证券结算业务的开展夯实了制度基础。新制定的《结算规则》落实货银对付制度,即通过对资金不足额的结算参与人的买入证券加设标识,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以防范本金风险,并构建了多批次交收体系,形成了覆盖经纪、自营、托管等全部业务的违约处置安排;《结算规则》还对结算业务类型、结算参与机构范围、分级结算和法人结算原则等结算业务基本概念进行了定义,对风险管理和自律管理适用条件及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作为货银对付改革的配套工作安排,《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则在原有基础上引入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机制,并对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每月生效时间进行了调整。
考虑到市场机构对货银对付改革需要熟悉适应的过程,中国结算在《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生效后,设置了不少于6个月的模拟运行期,期间各市场参与机构将根据改革工作安排优化自身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
下一步,中国结算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积极组织市场机构继续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货银对付改革平稳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