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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案件司法处置指南|高杉LEGAL

(2020-07-04 11:42:12)
标签:

股权质押

优先权

对抗第三人

操作

分类: 担保法/物权法/破产法/票据法

刘钰婕: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案件司法处置指南|高杉LEGAL


题问: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如何快速司法处置?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案件司法处置指南

作者|刘钰婕(证券公司信用业务,微信号:15996271354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在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证券公司作为债权人和申请人,请求法院就处置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往往受到首封法院商请移送、股价波动、上市公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影响,面临快速变现、处置所得覆盖本息的需求。

本文以深市质押股票为例,结合强制执行和证券市场的最新业务规则、公开渠道查询到的执行案例、上市公司公告和处理经验,同时参考上海金融法院的创新成果,研究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案件司法处置的高效路径,并提供操作建议。

一、前置条件:取得处置权

证券公司与融资人开展股票质押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完成质押登记,质权由此设立,从而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优先处置权,则往往取决于执行法院对质押股票采取保全措施的速度。

实务中,如遇质押股票被其他法院在先保全的情形,证券公司即使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无法优先处置该部分资产,因此,在非首封的情况下如何快速取得优先处置权是股票变现的第一要务。

(一)法律规定

为应对司法实践的需求,20164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以下简称《批复》)就首先查封法院(以下简称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以下简称优先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有关问题,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同时,《批复》也对移送执行程序作出规定:

二、……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二)移送指南

1、提前充分了解首封案件的全部信息。申请人在向优先权法院申请商请移送函之前,需提前了解首封案件的关键信息,例如案号、裁判文书、首封法官联系方式等,如通过一般电子查询渠道难以获取,可申请法官前往中证登现场调取或开具调查令由律师前往调取,避免移送对象不明确,从而增加移送结果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也可能发生首封案件是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法院进行的保全,而仲裁文书生效后,首封案件的当事人未申请执行,导致优先权法院在商请移送时,保全法院查无立案信息、而仲裁显示已结案的真空状态。

另外,实践中也有首封案件已结案,但质押股票仍处于冻结状态的情况,则需请首封法院或首封申请人尽快解封。

因此,商请移送是执行中重要的前置程序,影响着优先权案件的移送和推进进度,提前充分了解越多的信息,越有利于后续的执行变现。

2、为提高效率,申请人还需提前做好法院之间的协调工作。尽管上述规定明确了移送的情形、移送的时效等事项,但在实践中,首封法院往往还会考虑首封案件实际的进展情况和当事人的受偿预期,如首封案件申请人对移送后可受偿的金额等内容提出异议或产生纠纷,首封法院可能面临一定的压力。

继掌握首封案件信息之后,申请人需提前做好相关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将沟通情况尽早反馈给优先权法院,便于法院准确、高效地寄送商请移送函。

为提高查封不动产的处置效率和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519日发布了《关于首先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有关问题的解答》,其中第9条提供了提高商请移送的效率的建议,在处理质押股票案件的处置权移送时也可以参考:

首先查封法院涉及的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或尚未申请执行的,商请移送法院应与首先查封法院的审理部门联系,由其办理移送执行手续。如审理部门在收到商请移送函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可联系首先查封法院的执行部门出面协商,首先查封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实务中也有观点建议,可主动联系首封案件的申请人,提出如解除冻结或同意移送则可分享处置所得的交换方案。笔者认为该方案较难操作,特别是对于证券公司处置质押股票而言,一是需考虑合约履约保障比例,如项目本身已无安全边际,一般不会考虑主动放弃追索所得;二是考虑到股价波动的影响,也难以提前预估可供分配的金额。

3、如在具体操作中遇到首封法院和当前执行法院不一致的情况,还需通过首封法院进一步了解该案当前的执行法院及法官等信息,以便推进商请移送。

参考20204月最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会员指南》),场内股票质押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交易系统违约处置、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司法途径处置、协议转让。

考虑到质押证券过户、协议转让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司法执行中发生频率较低,下文将重点深入研究,获得处置权后、强制执行下的违约处置和司法拍卖。

二、违约处置卖出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203月修订)》(以下简称《协助执法指南》),对于股票性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流通股),司法机关可要求证券公司协助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违约处置卖出。在收到执行法院开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由证券公司营业部启动向中证登的申报冻结状态变更和处置卖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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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置指南

1、(或有情形)解除质押前,查验质押股份是否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如证券公司前期已申报处置指令,需先撤销违约处置指令,将质押股票移回融入方交易单元。

2、解除质押。结合与中证登沟通及有关处理经验,为实现司法冻结下的处置卖出,需先解除质押(即仅保留司法冻结的状态)。虽然解除质押从形式上看质权随之消失,但从协助司法执行的整体程序看,该步骤是为配合法院处置卖出而进行的解除质押行为,与常规解除质押、了结负债的性质不同,证券公司对解除质押后、处置卖出所得款项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3、变更可售、冻结资金账户。《协助执法指南》第17条第2项规定对已在本公司办理冻结的流通证券,有权机关需要采取强制变现的执行措施的,应当要求托管证券公司协助,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将冻结方式由不可售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

同时,31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可售冻结,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冻结资金账户,并采取措施仅允许证券卖出但限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等非卖出交易行为。

变更可售涉及到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的出具,以及证券公司以此向中证登申报的环节。因此,司法实践中需同时满足司法机关的文书要求,以及中证登对此类业务的申报要求。

调整完成后,证券公司营业部可通过交易系统,于客户普通账户内完成司法强制执行卖出变现。

4、卖出并向法院汇付执行款项。在完成中证登相关申报、交易所违约处置报告等准备程序后,证券公司营业部方可按照《协助执行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以市价卖出,并将变卖款项汇付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

(二)实操建议

1、明确目标,为了中证登便于操作、证券公司营业部便于执行。因此,建议根据《协助执法指南》的要求提前准备好法院开具协执中所需填写的必备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账号、证券代码、冻结序号、证券数量、股份性质等。同时,注意严格运用《协助执法指南》中的专业语言,避免因申报要素不足或表述不准确返工。

2、减持受限的情景分析和应对措施。

情景一:监管规章中明确的减持受限的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第4条和第9条规定,司法强制执行减持股份的,也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特定身份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情景二:被执行人制造特殊情形,主动避免短期内被处置的情形。例如,上市公司董监高突然宣布离职,或发布公告承诺一定期间内不予减持等行为。

对于第一种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下的减持受限情形,交易系统已做相关设置,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卖出。如在处置中遇到此类情形,需第一时间和法院沟通,考虑变更后续执行安排。

对于第二种被执行人向市场喊话不予减持的行为,根据笔者分析以及和相关部门沟通的情况看,如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就明知客户已有此类承诺、还与之进行交易的,则表示自愿接受并配合遵守该项承诺;而对于交易后,甚至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进行的此类承诺行为,证券公司无义务予以配合。

3、了解各地减持相关税收政策。如果客户配合且操作方便,可以考虑提前转户至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进行卖出操作,减少处置成本,多收回负债。

4、对案件的执行安排进行提前计划和整体把控,根据多方信息及时调整执行策略。

一方面,持续关注质押股票所涉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状况等基本面状况,提前测算执行变现的周期,同时及时跟进其他债权人的执行情况。

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业务规则和监管动向。例如,20206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就创业板上市公司提出健全退市机制、精准从快出清

 

这些规则看似与股票质押案件的强制执行没有直接联系,但其中丰富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的方针将对创业板股票的处置和执行策略带来较大影响

 

作为案件申请人,不宜简单地认为扔给法院执行即可,需结合各方信息,掌控整体执行的节奏和进度,探索各项可供选择的处置方案,并进行利益衡量。

5、持续寻找受让方,执行期间也可同步考虑多种解决路径。无论是司法系统还是监管系统,都为快速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出台了不少便利的政策和路径。

例如, 20204月,深圳所修订的《会员指南》中新增通过协议转让进行违约处置的方式,在受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方面予以放宽。再如,201911月,上交所开发了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用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开展沪市上市公司大宗股票的司法执行。

笔者认为,在债权未全部得到实现、股份尚未处置完毕之前,并不影响证券公司并发地去尝试其他受偿的可能性,积极主动寻找受让方,缩短变现周期,实现债权的最大化回收。

三、司法拍卖

通常认为,司法拍卖是对限售股等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的股票采取的执行手段。但实践中,司法拍卖因其享受打折价、不限购等优惠政策,对于流通股的处理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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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资讯数据,经统计发现,2018年开始,上市公司质押股票被司法拍卖的公告数量激增,2019年全年,涉及司法拍卖的上市公司公告多达149件。2020年,截至5月底,已有63件相关公告。总共涉及90家上市公司。可见,司法拍卖已逐渐成为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变现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拍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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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在被申请执行人配合的理想状态下,可优先考虑当事人议价的方式。

法院也可向专业机构询价,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本身也可以成为法院定向询价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以下简称《善意执行意见》)第8条指出:

 

实践证明,网络询价不仅效率高,而且绝大多数询价结果基本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价格,对于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鉴定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询价确定参考价,并对询价报告进行审查。

参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沪金融法〔201953号,以下简称《上海金融法院处置股票规定》),第29条规定了处置保留价

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 90%。科创板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 80%

上述《善意执行意见》和《上海金融法院处置股票规定》对网络拍卖的定价方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符合股票的价格发现机制。对于拟进行司法拍卖的流通股,证券公司可申请法院采取网络询价的方式,以一段交易日收盘平均价作为参考价。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价格的同时,也能提高执行效率。

若被申请人极度不配合,或对上述定价方式提出异议时,为了更公平、公正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法院也可能选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在实践中,笔者也关注到同一时间段、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不同地区法院被司法拍卖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定价。

2、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网络挂拍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发布拍卖公告、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等。申请人证券公司也可以主动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等资料作为辅助参考资料供法院参考。同时,第12条规定,针对股票资产,法院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3、过户

拍卖成交后,根据《协助执法指南》第5条规定,证券司法扣划可由中证登现场受理,也可由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受理。法院前往中证登现场办理比较灵活,可根据中证登要求现场递交文书等材料,同时缴纳印花税、过户费等手续费用。如选择由证券公司协助进行远程办理,则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进行申报。

(二)实操建议

1、对股票进行定价是司法拍卖的关键环节,建议参考上述《善意执行意见》和《上海金融法院处置股票规定》相关内容。对于自始不配合的被执行人,也可考虑直接申请评估。

2、如通过电子平台过户,在过入方(买方)方便的情况下,建议提前在过出方证券公司(即申请人)开立账户。法院依此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将拍卖所需过户的股份过入该股东账号中。

3、关注税费缴纳细节,准备充足过户费用。无论何种过户方式,过户前需查询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以及是否代扣代缴,过入方和被执行人均需在过户前保证账户内有充足资金,以便过户费(双向收取)和过户费扣划成功。

4、除了操作本身,笔者也关注到不少证券公司在其申请的司法拍卖中做出的尝试。例如,上市公司南风股份2019108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称国泰君安证券以最高应价拍得其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子善股票质押案件中所涉股票。此种举措也为司法拍卖提供另一种思路。

五、总结

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最终能够实现变现是申请人证券公司与法院、交易所、中证登等各方通力协作的结果,整个过程涉及到对关键环节和细节的把握,以及对案件整体进度的掌控,同时还需结合最新业务规则和案件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考虑调整执行计划。

当然,质押股票强制变现的方式并不止步于本文讨论的路径,目前市场上对司法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也有新的探索和突破。总之,积极沟通、关注细节、表达准确、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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