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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实务|保函的非展即付问题简析(DonaldSmith)

(2018-10-10 09:36:09)
标签:

杂谈

分类: 研究文章和Newsletters

保函实务 | 保函的非展即付问题简析


原创: Donald Smith 贸易金融信息 今天


非展即付是银行处理保函业务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作为担保人,银行不愿在保函中加入非展即付条款,但实际情况经常是: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一个反担保保函,要求转开行开立一个适用当地法律的本地保函;最初由于没有收到任何的法律建议,反担保规定了具体的固定到期日,但问题在于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本地保函必须保持效期敞口,直到受益人明确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转开行不同意反担保中有具体失效日,于是,反担保保函也只能接受非展即付,变为收到转开行解除责任的通知才可以闭卷。这种非展即付对担保行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本文是对非展即付问题的简单分析。

 

一、非展即付可能造成的风险和问题

 

URDG758第23条和ISP98 3.09条明确规定了非展即付相关要求和操作指引,但并不能够囊括现实中出现的多种情况。

情况1:受益人在索赔中声明,如果我们在7日内收到展期一年的通知,你就可以把我们的索赔视为无效。这种情况下,担保行是应该付款、展期、或者认为这个索赔是不相符索赔?

情况2:担保行收到一个相符的非展即付,客户同意展期。很多展期是超过特定的通知时间默认展期,不需要担保行再做额外的正式通知。如果在特定的展期通知时间之前客户撤回了他们的展期申请,银行应该怎么办?

情况3:受益人在本地保函下提交了一个相符的非展即付,转开行按URDG758的规定向反担保行发出非展即付,但是转开行没有告诉反担保行他在本地保函下暂停付款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反担保行应该5个工作日内展期或付款,还是可以选择暂停付款26日历日?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银行必须认识到适用于反担保的法律和适用于作为主保函的本地保函的法律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反担保行必须遵守适用于反担保保函的法律,转开行必须遵守适用于本地保函的法律,并且没有一种法律可能凌驾于另外一种法律。

二、各国法律对独立保函责任的不同规定

1.印度尼西亚

如果涉及的交易、合同、当事人均限于印度尼西亚,则应使用印度尼西亚法。

如果(保函)涉及跨境,银行保函可以适用URDG。

2.埃及

保函到期即失效,无论受益人是谁。

3.伊朗

根据伊朗央行规定,保函到期即失效。

4.比利时

在比利时,独立担保在实务中已经普遍存在,唯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保证”(sureties)。

根据比利时的“合同自由”原则,只要有合同双方明示或暗示的合意,就可以适用URDG。关于到期日的规定,如果保函有明确的到期日或失效事件,则到期失效;如没有明确到期日或失效事件,则担保人可以通过发布“到期通知”(due notice)使保函失效。

5.美国

美国UCC5-106对备证和保函效期的规定非常特殊:

如果信用证未列明具体的到期日或无法确认到期日,信用证将在开立之后一年到期。如果信用证规定永久无期限(perpetual),信用证在开立之后五年到期。

6.英国

信用证、保函、备证中明确的到期日或失效事件是被承认的,如果没有明确到期日,也不默认有到期日。

7.中东地区

在中东地区,受益人可以通过提出“hold for value”请求来保函自己的利益。“hold for value”不是直接要求付款,而只是要求保留他们的权利。有法院认为“hold for value”请求不属于索赔。根据现在的实践,也普遍认为非展即付请求在效力和效果上高于“hold for value”请求。

 

三、银行该怎么做?

 

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担保行被要求非展即付难以避免,但要降低非展即付问题的风险,银行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转开行。

2.在文本中明确反担保适用的法律和主保函适用的法律。

3.时刻谨记政府在不停的制定新的强制法规。

4.了解当地的法律,咨询你的律师,并且注意语言风险。

该文由潘倩仪依据全球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唐纳德·史密斯(Donald Smith)在2018年ICC CHINA贸易金融年会上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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