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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涉及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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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建立了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将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内保外贷的开立主体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开立的主体不同,其开办业务时外汇管理的要求亦不相同。本文将对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进行探讨。
一、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简介
银行内保外贷采用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形式开立,一般适用国际惯例或规则,若为备用信用证,大多约定适用ISP98或UCP600;若为保函,大多约定适用URDG758。内保外贷在性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称的独立保函,即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内保外贷业务,顾名思义,包括内保和外贷两个方面。一方面,“内保”即境内担保,由申请人(反担保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另一方面,“外贷”即境外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境外机构(债权人)向境外的被担保人(债务人)提供融资。境内担保人(本文中指担保银行)按申请以境外机构为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担保境外债务人按时按要求归还贷款或融资。借助这样的担保设置,国内企业通过向境内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凭借境内银行的担保从境外机构(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以解决海外关联公司经营的融资需求。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明确允许内保外贷的主债务资金以借贷或直接投资的方式调入境内使用,降低了国内企业的融资成本,满足了其跨境资金流动的需求。
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出现迅猛增长,但其履约率也在一段时间内大幅上升。内保外贷作为跨境担保,为银行的或有负债,履约并非其正常状态,且一旦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国内监管要求银行需先行垫款使用自有资金履约,再根据银行与其客户的担保协议向客户追偿。如2017年招商银行申请保全乐视香港和北京相关公司的财产,就是因为内保外贷项下乐视香港公司的融资贷款发生欠息。因此分析内保外贷各方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可为避免发生履约提供防范措施。
二、内保外贷各方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
当境外主债务发生违约时,境外机构会中断并要求债务人提前收回融资,并向担保银行发出索偿,担保银行在履约后也会向申请人寻求反担保的救济,四方主体牵一发而动全身,陷入紧张关系状态。
(一)申请人和债务人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
1.担保申请人的资质
担保申请人应符合内保外贷业务办理的主体资格,其集团整体对外投资经营、工程承包、货物贸易等活动应符合我国监管及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资质不理想,企业风险偏高,则不适合申请开办担保和融资业务。
2.境外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债务人与申请人各自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为自身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和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至关重要。债务人的企业经营状况、贸易从业经验及历史交易记录都能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其信用状况。当债务人不具备充足的还款能力时,就需要依靠境内保函担保人才能偿还境外融资。尤其当境外借款人经营已经出现亏损,如此时仍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由于境外缺乏还款来源,境内保函在开立之初就面临被索偿履约或多次展期的风险,违背了内保外贷业务最初的担保目的。同时,债务人与申请人一般又具有关联关系,或为同一集团项下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根据两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有其他联系。基于这种关联性,有的企业虽有经营实力但在开立内保外贷时有履约倾向,通过中途恶意履约甚至频繁履约,违规向境外转移资金;还有的企业为躲避当地监管,在异地开具大量保函,担保规模有时达到其资产总额的数倍。
3.境外融资的资金用途
针对企业每一笔融资业务,需要在确认基础交易真实性、合理性的基础上,结合债务人的经营特征,根据其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产品及还款计划,而且需要持续跟踪融资资金是否真实的按照设定的用途使用。境外资金用途合规性不得存疑,如境外借款人无实体经营,实为空壳,就存在通过内保外贷方式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的嫌疑。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之初,就需要排除企业存在投资资金来源异常、涉嫌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地下钱庄、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涉及境内外违法活动倾向等情况。
(二)担保银行和境外机构业务办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1.客户准入及业务审核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需对上文中提及的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的资金。如果客户准入不严格,就会加大银行的履约管理压力,比如境内保函申请人资质不理想,或风险偏高,会为后续的履约埋下风险隐患,又如境外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不足,就只能借助境内保函履约方才能偿还境外融资。如果业务审核不严格,会增加银行的合规性风险,比如借款人境外资金用途合规性不明,而境外机构尽职调查也不到位,对境外融资用途、交易实际情况未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确认,对国家外管政策敏感度不高,对跨境异常投融资活动缺乏有效识别,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
2.业务风险管理
业务管理需建立在对申请人和境外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管理、融资用途等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内保外贷的反担保多采用“全额人民币保证金”的质押方式,对于经营实力一般的保函申请人,即使业务采取存单本金加定期利息质押的方式来覆盖境外融资,也会因利息前置因素,仍存在风险敞口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内保外贷担保币种与境外融资币种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注意汇率变动的风险,汇率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境内担保资金与境外债务的比值。在此种情形下,较大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导致担保金额不足,境外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汇率贬值造成的差额部分。如果境外债务人短期内没有足够的资金,就可能触发境内保函的履约。除此之外,境外机构对境外债务人的贷款管理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如未对贷款提取及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或是未落实贷后管理,未对债务人或其项目进行实地走访考察,没有掌握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都可能会对贷款正常归还带来不利影响。
3.担保行和境外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制约
正如上文所述,内保外贷属于独立保函,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规定,其作为担保本身与其被担保的主债务具有相互独立性,主债务合同或协议的修改或变化并不会影响担保行的担保责任,在被担保的主债务如贷款交易本身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担保行仍需按照原担保履行担保责任,这样就不利于担保行对其所担保事项风险的知晓与把握。因此如没有建立担保行或境外贷款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约束机制,当实际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索赔事件发生时,担保行未事先充分了解信息,最终就会导致担保行无奈被动先行赔付的后果。
三、银行内保外贷的风险防范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开展需遵循展业三原则。展业三原则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控制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指导原则。该原则要求“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调查”,向适当的客户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一)担保行应重视内保外贷业务准入管理要求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如果债务人为境内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应切实审核相关押品来源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反担保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单一反担保人用于同类业务反担保的总规模是否与其财务状况相匹配等。在办理业务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保证金以覆盖其担保责任,要充分认识到保函索赔的不固定性,注意质押物变现带来的价值变化是否带来反担保金额的风险敞口。对于涉及汇率风险的业务,提前帮助客户学习运用掉期、期权等保值型金融产品,锁定境外远期汇率价格或贷款利率,避免因为汇率或利率强烈波动而造成资金紧张,以致担保被动履约的情形。
(二)银行应在合规基础上严格审核和办理内保外贷
虽然在对展业三原则的尺度把握和风险业务偏好方面,各家银行并不相同,但是银行的盈利需建立在合规的基础上,故对于明显存在或具有潜在合规风险的业务,坚决不得办理。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严格保函境外交易基础的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合同当事方关系、担保责任事项与企业经营范围。只有对真实合规性审核严格、对业务规范要求度高,才能使内保外贷业务始终有条不紊的进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银行应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审核,以及对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三)担保行和贷款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沟通
担保行和贷款行只有相互制约,相互共享信息,才能保证对风险的有效防控。担保行应在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持续跟踪管理,建立内保外贷履约风险评估制度。贷款行应进行持续的贷款管理,涵盖贷前、贷中和贷后,确保贷后管理落地,了解债务人或其项目的实际状况,掌握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境内外银行要建立互信机制,境内银行要利用好境外银行资源。对于一些集团化全球经营的银行来说,可利用其优势,采用集团内担保行和贷款行联动,即境外提供贷款的主体(即保函受益人)为国内保函开立机构的集团内分行、子行或母行。这样的境内外机构合作,在对内保外贷业务的贷后管理上有较大的便利性,贷款过程中,也自然会进行更有效合作,最大程度化解可能的风险。即使境外的借款人在内保外贷到期时不能按期还款,境外行往往能够与其国内的分行充分沟通,寻求比国内保函履约更好的解决方案。
四、小结
银行内保外贷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只有银行严格加强业务准入,建立银行间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约束机制,才能保证风险的有效控制;只有在银行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支持企业真实交易背景下的合规、合法、合理的需求,内保外贷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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