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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在上海法院起诉住建部侵犯知识产权的理由和依据

(2012-03-06 15:29:58)
标签:

管辖

新国八条

诉讼

住建部

法院

在上海法院起诉住建部侵犯知识产权的理由和依据

    注: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徐汇区法院起诉住建部,这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话题,现有的媒体报道均未提及有关细节。这里公布民事起诉状中,关于在上海法院起诉住建部侵犯知识产权的理由和依据的内容,供对本案有兴趣的人士参考,特别欢迎有真知灼见的专业人士发表评论

 

    本案被告在北京,原告选择上海作为诉讼管辖地主要依据有五:

    第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案件的性质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不是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所以可以选择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作为管辖地。上海是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

    第二、本案涉及的“新国八条”的侵权行为在上海也有发生——“新国八条”出台后,包括上海在内的国内几十个城市新建出台“房价控制目标”和楼市限购新政,其中上海于2011年2月1日出台了包括限购在内的“沪九条”,拟定并于2011年3月28日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其不愿意书面承认原告对“新国八条”的起草工作的贡献,导致上海市政府不知道“新国八条”与原告的关系,由此上海市政府在出台楼市限购和拟定房价控制目标时,也不可能邀请原告参与有关工作或向其征询意见或建议,进而使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其结果延伸或扩展到了上海。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均可作为管辖地。其中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在本案侵权标的“新国八条”发布后,上海市于2011年2月1日出台了包括限购在内的“沪九条”,而“沪九条”是在内容和形式等方面都是“新国八条”的“复制品”,而且“沪九条”一年多来一直在贯彻实施中,上海市及徐汇区近两年来一直都在推行楼市限购政策,并于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推出了房价控制目标。故上海可以界定为上述条款所说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即上海可以作为本案的管辖地。

    盗版者在上海制售盗版书籍时会侵害原作者著作权,同样,由于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导致上海政府在拟定房价控制目标、推行限购政策时,就会造成对原告有关权益(包括知识产权乃至荣誉等)的侵害。而且全国推行有关政策的城市越多,对原告的侵权损害就越大,因为在存在侵占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没有哪个城市会知道“新国八条”与原告有何关系,原告也无法拿出权威证据向这些城市证明有关关系。

    第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反复联系交涉被告的诉求理由之一是被告不开具有关证明。由此,原告是否收到“证明”是区分被告侵权与否的界限,也是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信访条例》违规的界限。原告签收证明的地点在其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注:按照常理,被告在采纳原告政策建议应该主动向原告寄发证明,而不是由原告去北京领取。这一点信访条例规定的很清楚),即如果原告在徐汇区收到了被告的证明,则被告的侵权行为就不再存在,藉此应当认定徐汇区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本案可以在徐汇区法院立案。可以类比的情况是:北京的盗版书制造者以邮购方式兜售其侵权产品,上海的买家按货到付款的方式签收,只有当上海买家签收盗版书并付款后,该侵权行为才发生,据此上海是被告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第四,上述侵权问题,在原告参加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活动时已凸显无疑:正是由于被告在起草“新国八条”时采纳了原告的建议,但却不给原告出具其所需要的“证明”,这直接影响了原告参加此次评奖工作,并已经并将要影响原告此次和其他参与评奖活动的结果。因为评奖组织者明文要求“研究成果已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关于《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5款,详见附件),而能不能向评奖组织者提供“证明材料”对原告作品的评奖结果至关重要。由此看,上海是被告对原告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正是由于被告对原告的上述知识产权的侵害,导致原告在上海参加评价活动时不能向评奖组织者提供“证明材料”,且已经影响原告此次参与评奖活动乃至今后原告有关作品参加其他评定很多的结果。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办公室地址是上海市徐汇区医学院路69号3楼,而且原告的评奖申报资料是向原告工作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提交的,上海师范大学校地址也在徐汇区。有鉴于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案件的性质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申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给予立案。

      据此,原告选择在“新国八条”的实施地之一的上海(“新国八条”的实施履行地,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的法院提起对被告的诉讼。

    第五,本案涉及的《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一文发表于《上海证券报》,该报的出版发行地在上海。即被告的侵权标的著作之一产生于上海。

    最后,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综上所述,原告申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给予立案。

 

附参考:部分媒体对本案的新闻报道连接:

1、第一财经电视视频(2012-2-17):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UzNTc0MjI0.html

2、证券市场周刊:《学者状告住建部》(2012-2-20),该文报道较详细,把问题基本上讲清楚了: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qt/alxdqtgnal/201202/1280004_1.html 其他报道篇受幅和作者理解限制存在不够准确问题,也存在某些被采访专家不做调查研究,强加于人而妄加评论的现象。

3、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教授,在《东方早报》发表评论表示支持,批评住建部不当言行(2012/2/23):http://stock.sohu.com/20120223/n335597872.shtml

4、学者状告住建部 索赔20万元 财经网 2012-02-24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0224/223911450665.shtml

5、中国知识产权报:“新国八条”卷入知识产权纠纷,2012-3-7: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01de6701012kmx.html

8.徐汇区法院未讲具体理由不受理本案后,原告已提起上诉,上诉状详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01de6701014mp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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