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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官员经商为何禁出了大量官员大老板

(2013-07-03 14:06:46)
禁止官员经商:禁是目标,止要方法
杨于泽

  我国的各种“规章制度”,是严格禁止公务员经商的,更周延的说法是禁止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比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近日有媒体报道,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原副局长池秀媚,在任期间多年向企业主陈飞燕放高利贷。去年8月,她起诉陈飞燕,要求返还借款本金8493万元及利息2208万元。随后陈飞燕向当地纪委检举池秀媚涉嫌违纪的问题。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池秀媚赢了官司,而当地纪委称,他们正在查处池的违纪问题。
  我们经常说,违反了纪律就要查处。但我们必须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查处违纪的人?还是要实现禁止的目的,以维护一定之秩序、道德底线和法律?如果是前者,那规章制度的目的就异化了,执法的目标就迷失了。如果是后者,查处违法违纪者就是一种马后炮,有时候还很无力,基本上很难起到规范作用。
  禁止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到底是为什么?因为公务员公务与公共职责在身,不容三心二意;而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容易产生权钱交易,搞乱市场经济秩序。一边大权在掌,一边做生意、放高利贷,几乎肯定会利用公权力为私利服务。  
  池副局长放高利贷的钱来自集资,而她集资之所以有号召力,是因为她有权。又因为她有权,她能够集到大量资金。像她这样的官员多了,才有了各地庞大的地下金融市场。脱离政府监管的地下金融市场,近两年终于危机爆发。
  诸多迹像表明,我们禁止公务员参与经营性活动的禁令没被当回事,有禁不止,禁令形同虚设。《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曾报道,温州连续发生高利贷崩盘事件,在高利贷资金链上,八成债主为当地公务员。官员参与放高利贷也不是一年两年的事,大家长期在禁令下做着违禁的事,自己无愧于心,他人不以为意,有关部门不闻不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满足于出台禁令,满足于理论上的规则周全,而很少去研究禁令的效果。我们经常责备有些官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不去设计某些规范官员行为的方法,包括所谓“顶层设计”。但所谓“禁止”,禁其实只是目标,止肯定需要方法。比如牧人想防止牛羊乱跑,吆喝几声,宣布一下“禁令”,也是可以的,但关键是筑起牛圈羊圈;要是在草地上,就让牧羊犬时刻管着牛与羊。
  也就是说,禁令不能靠天收,我们必须多想办法,寓禁于一系列行为规范、设施载体中。所谓方法,应由有权有责的机关去研究与设计,基本的工具无非是监督、绩效评估、问责等,也可能离不开所谓顶层设计。重视并掌握禁的方法后,效果肯定与以前大不一样:国家禁所当禁,官员止于不得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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