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是政府采购最好的“无行贿证明”
(2013-02-17 20:04:22)阳光是政府采购最好的“无行贿证明”
杨于泽
据媒体近日报道,从今年起,要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此规定引起的社会反响,多是不以为然,很多人相信“无行贿证明”证明不了什么,故而是多余的。
应当说,要求供应商提供“无行贿证明”并没有错,它不过是采购人行使供应商资格审查权。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10多年来,有行贿前科而继续参与政府采购的,不乏其例。要求采购商提供“无行贿证明”,可以将有行贿犯罪前科者排除在外,这是一项保全政府采购颜面的举措。
但细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目的,终究还是预防腐败,而要达此目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是相当片面的。制度应该是一个体系,其中既要有防止供应商行贿的规则,也要有预防采购人和中介机构中掌握权力者受贿索贿的规则,更为关键的是这些规则得到执行。制度第一位的价值,应当是有效管住权力之手,这是阻断钱权交易的关键所在。如果权力可以恣意妄为,不给有前科的行贿机会,没前科的也会自动补位。
既然想完善制度,则政府采购制度即便不能立即大改,起码也应进行比较系统的完善,务求实效。我国政府采购2011年即突破1万亿元,是一块大肥肉,垂涎的人很多。媒体对其中的猫腻,早就多有揭露。如果制度老限于“必要”却不“充分”,那实际上等于给坏制度涂脂抹粉,结果就是纵容腐败的发生。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预防政府采购腐败,首要的功课也是让阳光普照。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一条原则,体现在一系列程序性要求中。2009年,番禺中心医院空调设备实施政府采购,格力集团报价1707万元落标,另一公司报价2151万元却中标。格力集团将其中疑点公开,引发舆论强烈质疑,这对于政府采购无疑是一种正面压力。但敢于像格力集团那样公开嚷嚷的企业毕竟很少,更多竞标失败者多半会选择忍气吞声。这表明现有“公开透明”做得还很不够,政府采购需要进一步的公开透明。
所谓进一步的公开透明,就是与法治以及各种新的技术手段结合起来,进一步压缩潜规则的空间。法治不彰,潜规则就会成为所谓“公开的秘密”。要重视新的技术可能性:韩国将政府采购由传统的人际交易改为网络交易,切断采购方工作人员与销售商见面的机会,并且所有招标、投标和交易过程都被记录并在网上公开,从而杜绝黑箱操作。我国高考采取网上录取多年,也同样取得反腐实效。在政府采购上,我们不妨向高考和韩国政府借鉴,相信行动可见实效。
我们无意否定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必要性,但有了完善制度的整体思维,片面的资格审查的局限性就更清楚了,完善制度的方向相应地也明晰起来。